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然而,当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甚至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时,法律如何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依法撤销了一对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恩施市民政局担任患病女童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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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2013年11月出生,现为恩施市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其父张大某长期酗酒,身体孱弱,无收入来源,家中发霉发臭,疏于照料女儿;其母杨某某系三级肢体残疾,2019年外出务工后一直未归,未支付抚养费,也未履行任何照顾、教育义务。2024年3月,张某某被确诊为右肾重度积水伴发育异常,需紧急手术。村委会联合驻村帮扶单位将其送往武汉同济医院治疗,全部自付费用由职工捐款承担。术后,张大某仍不改正酗酒恶习,居住环境也未改善,经多次劝导无效。村委会遂向法院申请撤销二人监护权。张大某、杨某某均表示无力抚养,同意放弃;恩施市民政局表示愿意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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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张某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无其他有抚养能力的近亲属。被申请人张大某缺乏经济来源和监护能力,长期酗酒、居家环境恶劣,不利于女儿张某某术后康复及身心健康发展;被申请人杨某某长期离家,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二者行为均已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恩施市民政局下属儿童福利院具备监护、教育和抚养条件。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本案中,张大某、杨某某的行为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且张某某无其他合适亲属,指定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张大某、杨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恩施市民政局为张某某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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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监护权承载着亲情,更肩负法定责任。本案小女孩身患重病,父亲常年酗酒无力照管,母亲离家多年杳无音讯,父母双方长期缺位,让孩子深陷生活难、治病难的双重困境。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绝非否定亲子关系,而是守护孩子最基本的生存与健康权益,为她撑起安稳成长的保护伞。令人暖心的是,村委会、驻村帮扶单位、公益义工组织及时伸出援手,汇聚基层温情;民政部门主动扛起监护兜底责任,充分发挥国家监护制度的保障作用,以制度力量守护困境未成年人。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仍应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父母不能以“放弃监护权”为由逃避法定责任。当家庭监护缺失时,国家必须“补位”,这既是法律刚性,更是对每一个孩子的庄严承诺。
来源丨白杨坪法庭
作者丨李 旺
美编丨喻靖尧
初审丨张 森
审核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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