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说过24日夜间10点入院,23号上午就出检验报告的吗?你听说过一个病人在长达40多天里竟是同时住在两个不同的病房,而医护人员每天都是同时进入两个病房给同一病人诊治的吗?你听说过高级法院竟违法出具无签名鉴定的吗?你听说过先上诉后判决的吗?你听说过一审法官代表二审的吗?你听说过法院和公安同时伪造一个时间怪字吗?你听说过法院给天津第二看守所发送的《执行通知书》,可回执却是宝坻区看守所的吗?等等、等等,如都没听说过,就请看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刑终字第161刑事案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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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天津市宝坻区发生一起双佳科技公司在大街上聚众殴打讨薪者案,旁观者张复生因劝架被双佳科技公司多人击中头面部,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下颌骨多处粉碎性骨折,9颗牙齿折断脱落、张口度小于1.5厘米、面部变形、脑外伤综合症,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五条中的一、二、三项规定。后经出版过90余部法医鉴定类书籍,并曾任最高检和最高法主任法医师庄洪胜及另外六名国内著名法医专家张继森、翟建安、胡志强、潘建章、李永志、寇慧珠等共同鉴定,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两个十级残。但由于有保护伞,天津市公、检、法、医共同造假,导致了一起长达22年的刑事假案。
一、医院病历造假:本案发生后,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不仅隐瞒了张复生的多处重伤伤情,而且在其的病历中还竟出现了多起灵异事件。首先说,张复生是于受伤后的6月24日夜间10点入院,但在病历中却出现了多份入院前一天6月23号上午的检验报告单。23号还未入院,这些报告单是从何而来?23号还未受伤,这些报告单验的又都是些什么呢?还不仅如此,据《临时医嘱单》记载,张复生从入院至出院的40多天里,始终是住在135室第11床;而据《医嘱单》记载,却是始终住在125室第1床,而医护人员,也都是在同时分别进入这两个不同病室给张复生同一人诊治,这可能吗?就算是医护人员会分身术,张复生也不会分身术,这不是灵异事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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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造假:宝坻公安明知仅是凭初步认定的文证伤情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是却据此移送检察院起诉。且为了保护涉恶犯,还伪造了已对李爱民等人“另案处理”的情况说明,实际是保护了22年也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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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察院造假:检察院明知初步认定的未经实体检验的文证检验结果不能当作定案的依据,却将其向法院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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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津高法造假:天津高法并非法医的李宏捷和陈光明,在未接触到被鉴定人张复生的情况下,仅是依据宝坻区中医医院的灵异病历,给张复生作出了轻伤鉴定,且不仅记载了仅是根据目前情况,并在鉴定书中还没有资质介绍和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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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宝坻法院造假:明知宝坻公安注明还有待检验复查的文证检验书依法无效,明知天津高法的无签名鉴定也依法无效,不能当作定案的证据,却未经质证的予以采信,而且不仅是未判决就先上诉,一审法官还代表二审提审被告,并由其改变了被告在一审庭审中的认罪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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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天津一中院造假:天津一中院不仅未开庭审理就维持了一审采信无效鉴定的判决,而且还剥夺了张复生重新鉴定的申请。还有更让人目瞪口呆的是,不仅在二审的资料中竟不止一次的出现了一个关于时间的怪字,而且在看守所的资料中也出现了同一笔体的这个怪字,这个书写和研究出怪字的人到底是法官,还是警察?同一笔体同时出现在公安和法院的文件中,岂不又是一起灵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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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告诉我这个字念什么,怎么在公安和法院的案卷中都有这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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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这是一份铁证如山的伪造案卷,而为何都长达22年了还无人纠正,难道24日夜间10点入院,真的就可在23日上午出现对24日的伤情检验?难道还未判决,真的就可先行上诉?如果没有签名的鉴定可以生效,那么难道是国家的法律已经修改?如果一审法官可参与二审,那还要二审干什么?如果二审事实不清就可不开庭裁判,那么还谈何对一审的监督?如果能容许在法律文书上伪造时间,那么法律的可信度又在哪里?而这一切为什么在22年后都无人纠正,这是在给天津的执法机关现眼,还是在给中国的法律现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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