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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0日12时32分,郭某驾驶赣GA5***7电动自行车在经开区九瑞大道一路口右转时,与钟某骑行的正在直行的赣GA5***2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
经查,事发时,有一辆车号为赣G3***5的小型车辆在路口转弯处违法停放,影响了通行视线,最终导致两位电动车驾驶人均未能及时发现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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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调查认定,当事人郭某驾驶非机动车,违法在机动车道内骑行,且右转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钟某骑行通过路口时未确保安全,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违停车辆的驾驶人何某因违法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视线,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素材来源:经开大队
编辑/袁 洁
审校/黎 袁
复审/石 甜
核发/张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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