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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当事人在前案诉讼中为阻止对方以某笔款项抵扣债务,明确陈述该款项系“其他经济往来”;但在本案中为对抗不当得利返还请求,又主张该款项系“偿还既有债务”。同一笔款项、同一个当事人,在不同诉讼中作出截然相反且均有利于己方的陈述,法院会如何认定?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一、 案件核心事实
本案是一起因前案诉讼未认定的转账,债权人另案提起不当得利返还诉讼引发的纠纷。
事项
具体内容
转账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收款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转账事实2020年1月17日、5月11日,黄某分三笔向李某转账共计1,150,000元。
前案诉讼2024年,李某起诉黄某要求偿还借款6,962,600元。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仅需偿还469,300元及利息5,414元。二审中,黄某提交本案1,150,000元转账凭证,主张该款项系还款,应在债务中抵扣。李某为阻止抵扣,明确向法庭陈述该款项系“其他经济往来”,不属于前案债务的还款。法院采信该陈述,未将1,150,000元抵扣。
本案诉讼黄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李某,要求返还1,1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李某抗辩案涉款项系黄某偿还2019年6月30日借条利息及2020年4月2日《约定还款承诺书》项下债务,具有合法依据。
一审判决李某返还黄某1,150,000元及利息。
李某上诉主张前案“其他经济往来”系“特定语境下的诉讼策略”,并非否定还款属性;款项具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有新证据证明双方存在长期债务清算关系。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法院判决:前案说“其他经济往来”,本案说“系偿还债务”,禁反言!
二审法院认为:
举证责任分配正确:黄某已提交转账凭证,证明其向李某支付1,150,000元,李某实际受益,完成了不当得利基础事实的初步举证。李某主张该款项系偿还既有债务,属于主张积极事实,应由李某就款项的“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
李某的陈述构成“禁反言”:在前案二审中,李某为阻止黄某以该1,150,000元抵扣债务,明确向法庭陈述该款项系“其他经济往来”,法院采信该陈述,未将该款项作为还款处理。但在本案中,李某又主张该款项系对前案所涉借条利息及《约定还款承诺书》项下债务的履行。就同一笔款项、同一组基础事实,李某作出截然相反且均有利于己方的陈述,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采信。
前案既判力约束:前案生效判决已最终认定黄某仅需偿还借款本金469,300元及利息5,414元。李某主张1,150,000元均系履行前述文件项下债务,金额远超出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总额,实质上是试图以新诉讼变相否定前案既判力,不予支持。
新证据不足以推翻认定:李某提交的2014年转账记录,时间相隔六年,双方存在多笔款项往来,无法证明与本案1,150,000元存在清偿对应关系。
三、 法律分析:本案的三个核心法律要点
1. 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合法根据”系消极事实,主张权利的一方客观上难以直接证明对方获益之“无因”状态。司法实践中,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一方,应就“一方获益、己方受损、损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受益人若抗辩其获益具有合法依据,则应对该抗辩所依据的积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黄某已提交转账凭证完成初步举证,李某主张款项系偿还既有债务,应由李某承担举证责任。
2. “禁反言”规则的适用
“禁反言”是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体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无论出于何种策略考量,一旦作出并对诉讼进程产生实质影响,即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李某在前案中为阻止黄某抵扣债务,明确陈述该款项系“其他经济往来”;在本案中为对抗不当得利返还请求,又主张该款项系“偿还既有债务”。同一笔款项、同一个当事人,作出截然相反的陈述,法院依法认定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采信。
3. 前案既判力的约束范围
前案生效判决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具有既判力。当事人认为前案判决对债权金额认定有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申请再审,而非以新诉讼变相否定前案既判力。本案中,李某主张1,150,000元均系履行前案文件项下债务,金额远超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总额,实质上是在试图推翻前案判决,不予支持。
4. 诉讼策略不能成为相反陈述的正当理由
李某上诉称前案所称“其他经济往来”系“特定语境下的诉讼策略”。法院明确指出:诉讼策略不能成为当事人就同一关键事实作出相反陈述的正当理由。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一经作出并对诉讼进程产生实质影响,即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郝小青律师总结与重要提示
本案是一堂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举证责任”与“禁反言规则”的典型普法课。它提醒所有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陈述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为了一时利益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陈述,而在另案中又作出完全相反的陈述;违背诚信原则的“诉讼策略”将不被法院采信。
给当事人的核心建议:
诉讼中的陈述需谨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无论是否被法院采信,都可能作为后续诉讼的证据。不能为了一案的利益,在另一案中作出相反的陈述。
“诉讼策略”不能作为违背诚信的借口:以“诉讼策略”为由在同一关键事实上作出相反陈述,法院不会认可。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前案既判力不可随意否定:对前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债权金额有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解决,而非另起诉讼试图变相否定。
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一方,需证明“一方获益、己方受损、因果关系”等基础事实;受益人若抗辩具有合法依据,需对“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总结: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一当事人在不同诉讼中对同一事实作出截然相反且均对己有利的陈述,不仅构成“禁反言”,也有损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在诉讼中,每一次陈述都可能是“一锤定音”的关键,切勿为了一时利益而“自相矛盾”。
郝小青律师简介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她擅长在不当得利、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案件中,精准把握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规则,为客户设计最优的维权路径。
执业领域: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公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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