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用户群体的普及,校园欺凌现象突然闯入了公众视野,校园欺凌行为所透露的残酷青春气息,也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并成为公众所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第十六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修订,新增第60条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处罚的调整范畴。
目前,校园欺凌的惩戒及救济模式,主要有学校教育、治安处罚及特殊教育等模式。坦诚而言,这几种模式畸轻畸重而缺乏弹性。具体而言,学校教育除非是开除学籍,否则对施暴学生无法造成必要的剥夺感;对于治安处罚而言,伤害程度、证据规格及行为认定又比较高,许多校园欺凌行为是无法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求。
因此,探索校园欺凌的民事救济模式,正是为了弥补“学校教育”与“治安处罚”的真空地带,以民事赔偿作为对受害者的救济,以及对相对方实施经济惩罚。校园欺凌的民事救济是指,受害学生及家属以诉讼或非诉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或对自身受损权益予以维护。
二、校园欺凌的定义
校园欺凌是指在学校内或同学之间,学生以多欺寡而实施的性侵、故意伤害、抢夺、泄露隐私、歧视及侮辱等行为,且对相对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
目前,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对“校园欺凌”进行了定义,而每部法律法规对“校园欺凌”的界定也是不一样的。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2017年)之规定,“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2021年)第21条之规定,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第60条之规定,“校园欺凌”的行为是“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
三、学生的民事权益
民事权益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是指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与利益总和。前者指民事主体依据民法获得的利益或可作为的行为;后者是权利行使所产生的结果。一般而言,公民的民事权益主要有以下四大类: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其它权益。其中,又以人身权的内容最为丰富,具体又涵盖了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而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一般而言,我国未满18周岁的公民,基本也就是适龄的在校学生了。因此,学生的民事权益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以及由名誉权、荣誉权及肖像权等集合而成的人格尊严权。学校欺凌行为主要侵害了学生的以下权益:健康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财产权及参与权等。具体而言,殴打等行为是对健康权的侵害;抢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是对财产权的侵害;给同学取绰号等行为是对人格尊严权的侵害;恶意排挤、孤立他人等行为是对他人参与权的侵害。
法律责任是指公民等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校园欺凌行为过程中,学校应承担教育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而施暴学生则应承担人损伤害的侵权赔偿责任。
三、教育服务合同与违约责任
(一)定义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法律关系具体是指权利、义务及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教育法》等相关规定,高中阶段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属于典型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属于民事主体,学生向学校缴纳学费,学校向学生提供诸多服务,双方构成双务有偿合同关系。初中及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则属于非典型的教育服务合同。
(二)不作为与违约责任
根据教育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建构,双方就具备一定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在校园欺凌行为过程中,学校基于不作为而承担违约责任。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中,学生与学校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就学生而言,其权利如下:受教育服务权、人身保障权;其义务如下:缴费义务、遵守学校秩序义务、服从学校管理义务、尊敬学校师长义务。
就学校而言,其权利如下:教育服务收费权、校园秩序管理权、学生教育惩戒权、教学任务决定权等,这些权利保障学校收费、校园管理、教学秩序得以正常进行。其义务如下:校园秩序保障义务、学生安全保障义务、教学管理保障义务等。
一般而言,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予以保障,义务不履行则会损害权利的实现,而这正是双务合同的特征。虽然,校园欺凌行为发生在学生之间,但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学生享有人身保障权及人格尊严不受贬损,而这些权利都需要学校的义务予以配合才能实现。
因此,基于教育服务合同关系,面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学校应当承担不作为的违约责任,不作为具体包括未尽管理义务、或保护义务等。
(三)调解、诉讼及证据
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
关于校园欺凌的教育服务合同违约之诉中,学生的举证责任要围绕学校的不作为,或者是未尽管理义务及保护义务;学校的举证责任则是围绕学校已经积极作为,对学生已经尽到教育、保护及管理责任。
关于校园欺凌行为的处置模式。首先,学生之间私下发生校园欺凌行为;其次,学生通过相关渠道反应校园欺凌问题;第三,学校正式介入学生之间欺凌行为的处置;第四,杜绝学生之间校园欺凌行为的再次发生。
在此过程中,学生应当注意收集下列证据:1.向学校德育处反映校园欺凌的记录。一般而言,这种反映大多是口头提出的,因此这种记录是很难获得的。2.向110报警。一般而言,若学生向学校德育处投诉反映,学校对此事置之不理,那么学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推动校园欺凌行为的实质性解决。3.医院治疗或心理评估。校园欺凌对受害学生所造成的心理伤害,这是学生家长所不能轻易忽视的重要问题。4.校园欺凌调解协议。针对校园欺凌行为,学校主持双方学生进行调解,而调解协议的事实认定、和解事项及违约责任则至关重要。事实认定固定了校园欺凌行为,和解事项可保留侵权追诉的权利,违约责任则可要求学校对施暴予以开除学籍。
当校园欺凌第一次发生之后,受害学生就需要及时完成上述步骤,并拿到施暴学生的道歉信及校园欺凌调解协议。若校园欺凌行为再次发生时,那么第一次的报警记录、道歉信及校园欺凌调解协议等,则可作为学校未尽管理或保护义务的证据。
四、人身损害与侵权责任
在校园欺凌行为关系,施暴学生对受害学生造成的人身损害,其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人身或精神损害,侵权人依法承担金钱或实物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它是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其核心目的是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校园欺凌的违法行为可大可小。可大至治安处罚的下限,可小至起绰号的人格侮辱、或是泄露同学隐私的行为。
一般而言,校园欺凌行为发生之后,学校教育大多是以道歉及和解结案。那么,施暴学生的道歉信、以及双方的调解协议,这两份材料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道歉信是对欺凌行为的自书认定;在调解协议中,受害学生可保留侵权索赔权而达成和解,双方学生可在调解协议进行约定,若施暴学生违反调解协议,其承担学校开除学籍的不利后果。
或者说,一份高质量的校园欺凌调解协议,或许可以实现遏制校园欺凌再次发生的目的。
五、法治教育与人格尊严
如何对校园欺凌问题有效解决,其关键在于对校园欺凌的有效预防,而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有效预防,则是如何培养具有人格尊严的学生。权利的本质是利益的保障。以其驯化性格顽劣的学生,规训约束其校园欺凌行为;不如以法治教育启迪学生的权利意识,并当其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能以法律武器对抗顽劣学生的欺凌行为。
学生的法治教育不应当是规则的驯化,而应当是权利意识的构建、以及人格尊严的培养,规则与秩序则不过是行为自由的边界。思想自由、意志独立及人格健全,这才是学生法治教育的目标与要求。
从观念提出,到探索实施,再到制度确定,这需要一个过程。就路径探索实践而言,可以自上而下,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推动,主动构建教育服务合同关系;或是自下而上,由当事人来推动,从观念到民事诉讼,再从诉讼到案例判决,再从判决到救济模式,最终实现司法倒逼行政的目的。
之前,我曾参与解决了一起校园欺凌事件。学生曾在高二上学期,遭遇到了同班同学的校园欺凌行为。今年高考结束之后,该学生就对学校提起了违约之诉,对施暴学生提起了侵权之诉。在法院正式开庭之前,学生与学校达成了和解,和解事项共有三项:助学金补偿、老师赔礼道歉、督促学校落实预防校园欺凌工作。
只要你相信法律,只要你是诚实的,只要你有足够勇气;那么法律就给你尊严、公平与正义。
六、雨季的伞
关于校园欺凌行为,我也了解到一些事情,因遭受校园欺凌行为,有部分学生落下了心理创伤,而无法进行完成学业;有极个别受害学生,甚至是选择轻生逃避伤害。这些悲剧都在促使我不断思考、不断探索。
如果说青春期犹如一支即将绽放的花骨朵,那么残酷青春则犹如这支未绽放的花朵被意外碾压,其本质在则在于该年龄承受了不该承受之痛,这种意外的碾压有社会动荡或家庭缺失,犹如《牯岭街少年杀人事件》、《大象》、《踏血寻梅》。亦或者是青春期稚嫩的身体、懵懂的认知及迷茫的未来,无法承受荷尔蒙导致情绪变化而呈现出青春的燥动与不安,犹如《阳光灿烂的日子》、《爱情的牙齿》、《坏孩子的天空》。
校园欺凌犹如人生青春期,一场不期而遇的狂风暴雨。有人在教室里看着雨景;有人在雨里奔跑;有人则摔倒在操场上,任由暴风雨的侵袭。随着社会法治文明的不断进步,以及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逐步重视,社会公众对校园欺凌的关注度日趋加深。
或许,民事诉讼对校园欺凌受害者的权益救济,能为其撑起了一片法治保障的天空。
陈浩 记于知止堂上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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