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说过判决比立案时间早300多天的灵异审判吗?如没听说过,就请看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5民初387号裁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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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份裁定书记载,其的裁判时间是2023年1月10日,立案时间是2023年11月14日,这里对该案的诉求和内容暂且不论,仅就裁判时间和立案时间就已骇人听闻。按说就连小学生也不会出此笑谈,可这确实是出自于该判的法官,而且还加盖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的庄严印章,这不仅是在给法官现眼,更是在给法院现眼。
判决时间早于立案时间300多天绝非笔误,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虽后出具了以“笔误”为由的补正裁定,但不能以“笔误”补正遮羞,该裁判存在被撤销并再审的法定事由。笔误绝不包含“时间倒流”300多天这种颠覆诉讼逻辑的根本性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的补正裁定无法覆盖此类情形。立案是审判前提,判决是审判结果,结果时间早于起点时间300多天,违背基本物理逻辑与诉讼法理,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可时至今日,本案并未被撤销及再审,不知宝坻法院将此已成为举世罕见的灵异审判还要维持到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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