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连云港本地一家电梯工程企业承接小区电梯加装项目,当事人受聘从事电梯安装工作,约定日工资300元,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当事人在五楼作业时失足坠落,造成多处肋骨骨折。
事后人社部门出具工伤认定书,市级鉴定机构评定伤情为十级伤残。当事人与单位协商赔偿遭对方全盘否认用工关系,还提交社交照片主张伤者伤情造假。当事人委托我提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主张伤残补助金、医疗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医药费合计106028元。庭审中我方提交工伤文书、法院庭审笔录、诊疗票据完整举证。
二、争议焦点
1. 双方是否存在用工关系,企业能否完全免除工伤赔付责任;
2. 企业提交的社交照片能否推翻工伤事实、否定伤情真实性;
3. 停工留薪期时长如何认定,各项工伤待遇计算标准是否合法。
三、辩论思路
(一)用工与工伤事实认定
我方代理意见:人社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属于公文书证,具备法定证明效力;此前法院庭审笔录中分包负责人已确认当事人日工资标准,两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双方存在事实用工,伤者系工作期间受伤。
证据支持:工伤认定原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法院开庭笔录、CT报告单与医疗发票完整留存,形成闭环证据链。企业仅凭一张日常照片,无法证实伤者虚假受伤,不能推翻行政文书效力。
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无相反有效证据推翻的工伤文书,仲裁应当直接采信。
(二)工伤赔付主体责任划分
我方代理意见: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保工伤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全部工伤待遇均由单位全额承担,不存在免责情形。
证据支持:结合日工资标准、江苏省十级工伤补助下浮标准逐项核算赔偿明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明确医疗费、停工工资、三项伤残补助支付标准。
(三)停工留薪期认定标准
我方代理意见:结合肋骨骨折伤情,同时参考笔录中伤者短暂返工记录,合理主张休养周期,仲裁可结合伤情酌定停工留薪时长,工资按照受伤前日均收入足额计算。
证据支持:门诊复查病历、影像学报告佐证骨折伤情恢复周期。
四、裁决结果
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仲裁庭认为,王先生在电梯公司工作时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电梯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依法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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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顾继宪律师解读
(一)分包工地受伤,总包公司承担工伤责任
很多电梯、工地工人误以为跟着包工头干活,出事只能找小包工头。法律明确项目承建企业是法定用工主体,即便由分包人员招用工人,发生工伤后依旧由承包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不能以不认识伤者为由拒赔。
(二)单张生活照片不能否定工伤事实
不少企业会拿伤者日常照片、聊天记录谎称伤情造假,但仅凭生活照片无法证明受伤与工作无关。工伤认定书、医院病历、工友/包工头陈述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效力远高于单一间接照片,企业该类抗辩很难被仲裁支持。
(三)无劳动合同,笔录、票据均可认定劳动关系
没有工牌、劳动合同不用慌,法院庭审笔录、领料单、就医记录、包工头证言都能作为用工证据。本案就是依靠此前诉讼留存的庭审记录锁定工资标准,顺利认定用工关系,工友日常务必留存各类书面单据。
(四)本地工伤补助存在下浮标准,核算要贴合本地规定
连云港地区十级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会在省级基准上下浮10%,自行协商容易多算或少算赔偿。专业律师会结合本地仲裁口径精准核算,避免诉求过高不被支持,或是少要应得赔偿。
(五)工伤维权律师核心价值:击破企业全盘否认抗辩
本案企业从用工、伤情两方面全部否认,试图一分不赔。办案中我完整梳理行政文书、司法笔录、诊疗全套证据,逐条反驳对方举证瑕疵,最终仲裁大幅支持我方诉求。普通劳动者面对企业全盘否认时,很难独立完成证据梳理与法律说理,极易出现赔偿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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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继宪律师,持有企业高级合规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执业律师三重专业资格,专注疑难复杂工伤、交通事故和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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