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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近期查办的两起网络餐饮领域违法案件。
案例1
龙泉驿区某餐馆涉嫌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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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根据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移送的线索,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餐馆(网餐平台店铺名为“某烧烤炒饭”,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该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网餐平台售卖的“牛肉”“牛排”“里脊肉”等菜品,宣传主料分别为牛肉、牛排、肥猪肉。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火焰纯牛肉串”(外包装标注配料为牛肉)等原料,经检测,该“火焰纯牛肉串”同时检出牛源性成分和鸡源性成分。
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认定,“火焰纯牛肉串”生产商在纯牛肉产品中掺入鸡肉且未如实标注,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伪劣产品罪,遂于5月29日依法将生产商违法线索移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同步抄告龙泉驿区检察院。
该局同时认定,当事人在网餐平台售卖的“牛肉”宣传主料为牛肉,却检测出牛源性成分和鸡源性成分,“牛排”宣传主料为“牛排”,实际为“仿牛排”;售卖的“里脊肉”宣传主料为“肥猪肉”,实际为“鸡肉”,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遂于5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例2
武侯区某餐饮店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
涉嫌提供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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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7日,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某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在网餐平台入驻经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平台公示经营地址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地址并无该餐饮店开展经营,当事人线上线下地址不符。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5月7日对该餐饮店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在武侯区原经营地址凭《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通过堂食和网餐平台开展中餐餐饮经营,客人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知晓联系方式进行订餐,由当事人自行配送,顾客通过微信转账付款。
2025年12月,当事人搬迁至郫都区进行团餐经营,但从搬离原经营地址至今,当事人仍以武侯区某餐饮店名义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承接订单、销售中餐,销售金额共计2946.07元,违法所得共计2946.07元。
武侯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未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46.07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全媒体记者 李静玮
来源 | 消费质量报
编辑 | 陈蕊妮
责编 | 罗安舒
审核 | 李晓龙
版权声明 | 本文仅作分享之用。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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