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万余元债权申报后被认定为普通债权,债权人对此存异议。谭冬律师受委托参与债权复核,发现利息起算和抵押登记问题,补充证据并与管理人协商。最终法院确认330万余元债权为普通债权,撤销优先受偿权错误认定。
某企业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债权人申请,某少数民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企业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谭冬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大成刑事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累计参与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各类刑事及民商事纠纷案件方面经验丰富。
2023年10月,债权人林先生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主张债权本金130万余元、利息200万余元,债权申报总额330万余元,还提交了相关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及担保书等证据材料。管理人初步审核后,确认该债权总额330万余元均为普通债权。林先生委托的代理人查阅管理人出具的债权核查资料后,认为在利息计算、优先受偿权认定方面存在异议,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核查并纠正管理人的确认意见。
谭冬律师受委托参与此案后,对林先生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及管理人的核查资料进行全面梳理。发现了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林先生提交的民事判决书虽载明了债权本金金额,但未提交该判决书的生效证明,无法明确利息计算的起始节点,也无法确认该案是否经过二审程序;二是申报材料中提及的抵押担保事项,未提交抵押权登记权属证明,管理人在核查表中标注的优先受偿范围缺乏事实依据。
为解决这些问题,谭冬律师一方面向林先生核实案件审理及执行相关情况,协助他补充提交了判决书生效证明、案件执行情况说明等补充证据;另一方面,与管理人就债权复核事宜进行沟通协商,就利息计算标准、优先受偿权认定等问题交换意见,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庭审过程中,谭冬律师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债权申报资料、补充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明确指出管理人确认的利息金额低于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金额,且错误认定了优先受偿范围,应依法予以纠正。被告管理人代理人则辩称,对债权的核查严格按照破产相关法律规定及申报材料进行,利息计算符合核查标准,优先受偿权标注系基于申报材料的初步记载,因林先生未提交抵押权登记证明,后续可予以调整,其核查程序合法、结果合理。
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重点围绕判决书生效情况、利息计算节点、抵押权登记情况等核心事实展开审理,并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听取了双方代理人的意见。庭审后,法院结合破产清算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对林先生申报的债权本金、利息及债权性质进行了重新核查核算。
最终,某少数民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林先生对该破产企业享有的普通债权本金130万余元、利息200万余元,债权总额以管理人核定的330万余元为准;撤销管理人在债权核查表中关于林先生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标注,确认该笔债权为普通债权;驳回林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谭冬律师成功促成法院纠正优先受偿权错误认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