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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信托业资深从业者董文龙先生的建议。)
强烈呼吁信托业保障基金出台针对信托三分类下,不同信托类型缴纳不同比例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新实施细则。考虑服务信托不缴纳信保基金或者缴纳极低的信托基金。
如果还继续套用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等维度进行缴纳,属于没有遵从业务实质和业务逻辑。长期下去,不利于转型业务发展。
尤其是服务信托,服务信托如果强制要求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打个不恰当的比喻,站在客户角度看,就像长途货运司机要求客户必须对运输货物交“押金”一样。货主为什么要给司机交“押金”呢?非运输导致货物损失(买的货质量有瑕疵,对方不付货款等等),肯定货主承担风险啊!这里面交“押金”,给提供啥保障了?
我理解,货运司机职责就是运输货物的。服务信托中,信托公司职责就是合规下的“资金搬运工”。
当然,一般货主说,我愿意交“保险”。交保险是,如果货物运输途中“货物毁损灭失”,保险公司赔钱给货主。他们不愿意交“押金”,押金不解决“货物损失”问题。
服务信托中,信托公司承担责任是事务管理的受托履职责任人,承担的风险是有限的,是和信托报酬成正比的。换句话说,就是如果信托公司因为做服务信托,出现风险,需要信托业保障基金救助的情况和概率极低。
所以,服务信托的信托业保障基金可以不收或者在信托报酬的基数上极低比例收取。
以上仅仅是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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