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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AI生成,仅供配合叙述
如果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理论上只要被执行人一辈子没钱还,就有可能一直处于被执行状态,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处处受限。
是不是这样呢?
首先,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了,只要债权所依据的判决书不被推翻,那债权就会一直存在,不担心像未起诉之前存在诉讼时效,被执行人就需要偿还,无论多少年后都有法定义务偿还。
但是义务是一辈子的,不等于一辈子就处于被执行的状态,这其中还是有一些差别的。
大家通俗理解的“被执行”,可以拆分成几个部分来理解。
一、限制高消费
对于限制高消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个期限,即使是终结本次执行了(“终本”)了,限高措施也不会当然取消,这在理论上确实有可能是一辈子。
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有特殊情形,例如因疾病需要坐飞机去就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解除限高措施。
不过,现在中的“老赖”通常都躲起来,很少出现这种主动来申请的情形,更多的是通过“黑灰产”来解决,这样法律性质就变了,将按拒执行为来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执罪。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2017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列入失信人名单的期限,现实情况下也不超过五年。
这里之所以说“现实情况”,是因为这个期限与《征信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不良信息一律满五年就应删除不同,《规定》区分了一些情况。
使用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妨碍执行,或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严重情形的,纳入名单期限为二年,有暴力、威胁或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中间不能提前删除,也就是说最长五年,不是一律五年。
另外,如果只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没有上述情形的,列入失信人名单则没有明确的期限,不过如果终本后,通过网络查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无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提供的,则应删除。现实情况下,执行法院走到这一步,往往也不会超过五年。
三、冻结、查封措施及网络查控财产
冻结和查封财产都有规定的期限,例如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银行账户冻结为一年,不过法律上可以续封、续冻。
另一个是执行法院进行网络查控财产,如果执行案件“终本”了,根据最高院的规定,也应当在五年内每六个月进行一次网络财产查控,目的是避免被执行人有了新财产、新账户成为漏网之鱼。
但是,现实是上述措施都需要执行法院去处理,而现实中执行不了的终本案件,逐渐累加,每年需要定期查控的数量持续增长 ,光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的失信人就有800多万,执行法院未终本的案件就已经够忙了。所以,尽管查控有自动批量化操作,但始终需要人力物力,相关执行力度有限。
四、恢复执行的期限
终本后,如果申请执行人找到有效财产线索的,还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注意是有“财产线索”,如果不能提供的话,法院也不会受理。
这个恢复执行理论上也是没有期限的,什么时候发现有效线索就可以申请执行,根据中国法院网的报道,终本后时隔26年后再恢复执行的案例都有。
最后,总结一下,通常法院在五年内主动采取执行措施比较多,但之后不会在没有有效线索的情况下,主动持续一辈子。但是,债权和义务也不会因此消失,关键还是看申请执行人是否放弃,是否有进一步的有效线索或其他措施,推动法院去执行或启动新程序来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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