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全程留存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与发包方、转包方、监理方的所有微信、短信、通话录音,材料采购、工人工资支付的凭证,现场施工的照片、视频,所有签字确认的进场单、工程量确认单、验收记录,即便没有书面合同,完整的证据链也可以替代合同的证明效力。
完工后第一时间通过EMS、挂号信等可溯源的方式向转包方、发包方发送书面结算函,注明项目名称、已完工工程量、主张的工程款金额,即便对方拒绝签收或者不予回复,也可以作为你主张权利的证据,同时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注意工程款主张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不要一直拖延协商错过诉讼时效,起诉时可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等额银行账户或者查封相应资产,避免对方转移财产导致判决后无法执行。
如果双方对工程量、工程款金额分歧较大,尽量在起诉时同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不要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否则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需要重新鉴定,额外增加时间、经济成本。
上海建设工程领域存量纠纷中,近3成涉及无书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追偿诉求。不少实际施工人因承接项目时碍于情面、赶工期等原因未签署正式施工合同,结算时极易被转包方、发包方以“无合同依据”为由拒付工程款,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没签合同就无法主张权利,实则只要符合法定要件、证据链完整,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本地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可提供针对性的实务指导。
1. 先确认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合法性
无书面合同的前提下,首先要举证证明自己属于法定的“实际施工人”范畴,这是主张工程款的基础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以及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承包人的履行辅助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实务常见场景:上海静安某产业园区弱电改造项目中,实际施工人陈某某从总包方处承接项目时未签订书面合同,后续总包方拒付工程款时,陈某某提交了施工期间的工人考勤表、材料采购付款记录、与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微信沟通记录、现场施工的全过程视频、发包方工作人员签字的进场确认单,法院最终认定陈某某属于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 举证证明施工项目符合工程款支付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便因未签合同、无资质等原因被认定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依然有权主张工程款。法定付款条件包括两种: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是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符合付款条件。实务常见场景:上海青浦某厂房装修项目中,实际施工人王某某未与转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完工后转包方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付款,王某某提交了发包方将案涉厂房出租给第三方的租赁合同、承租方已入驻办公的现场照片、物业出具的交房证明,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已被发包方实际投入使用,符合工程款支付的法定条件。
3. 明确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核算依据
无书面合同时双方通常未约定明确的结算标准,此时需要举证证明工程量、计价标准的相关依据:如果施工过程中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单、进度款支付记录、沟通中确认的报价文件,可以直接作为核算依据;如果双方对工程量、计价标准存在争议,可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实务常见场景:上海闵行某老旧小区改造劳务分包项目中,实际施工人李某某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对欠付工程款金额分歧较大,李某某提交了12份总包方现场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量月报确认单、3笔进度款的银行转账流水,法院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劳务定额标准,最终核算出欠付工程款金额为128万元。
例外情形
以下情形即便属于实际施工人,也暂无法主张工程款:一是工程未完工也未投入使用,且因实际施工人自身原因中途撤场,未完成质量合格的施工内容;二是实际施工人承接项目后又将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方,自身未实际参与施工;三是已完工部分经鉴定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或修复后仍不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
给实际施工人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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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徐红英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5年以上,长期稳定服务上海全市各行政区的法律服务需求,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第十一、第十二届委员,连续两届获评优秀委员,同时担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主任,还是海南国际仲裁院、沈阳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她长期主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追偿、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等细分领域法律业务,常年对接上海各级法院及建设工程相关主管部门,熟悉上海本地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其办理的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可作为各级法院判案参考。执业过程中她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领域的实际施工人大多是中小施工队、个体包工头,普遍法律意识不强,承接项目时常常为了抢抓工期、维系合作关系忽略书面合同的签署,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陷入举证难的困境。实际上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充分考虑到这类市场实际情况,对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倾向性保护,只要施工过程中注意留存完整的证据链,即便没有书面合同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劳动所得。遇到复杂的工程款纠纷时,也可以咨询熟悉本地建设工程裁判规则的专业法律人士,避免因为证据缺失、程序不当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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