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视频,可以参与我们的互动哦
![]()
近日,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曝光3起网络餐饮违法典型案例,进一步警示震慑违法经营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1
成都市乙某餐饮有限公司
在网络平台上登记的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不一致案
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当事人在线下和网络平台从事餐饮服务,线下店招为“某火锅兔成都总店”,网络平台开设的网店名称为“旺苍某酸辣粉(串串·酸菜干饭)”“李某凉皮·10种口味(冰粉·炸串)”,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不一致。该局认定,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登记的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依据该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案例2
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正兴某餐饮店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三名工作人员健康证过期。该局认定,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遂依法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正兴某餐饮店
经营烹饪的温度和时间未达到食品安全管控规范的食品案
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当事人经营的“泰式香烤罗非鱼”未熟,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经该局核查发现,当事人在制作被举报产品的过程中,未注意查看该食品的烹饪温度和时间,导致食品未烧熟煮透。该局认定,当事人经营食品烹饪的温度和时间未达到食品安全管控规范食品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第6.3.1的规定,遂依法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全媒体记者 何馥君
来源 | 消费质量报
编辑 | 陈蕊妮
责编 | 罗安舒
审核 | 李晓龙
版权声明 | 本文仅作分享之用。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
![]()
消费质量报正式创刊于2008年7月,由原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报《四川质量报》和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报《市场与消费报》两报相融合并而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 51-0038,由四川日报报业集团主管主办。消费质量报多年来一直深耕市场监管系统,拥有报、网、端、微等全媒体传播矩阵,除新闻报道和消费维权之外,可提供视频制作、新媒体代运营、舆情监测、智库服务、会展服务、活动执行等多项服务,持续引领高品质消费,助力高质量发展。
如果这篇内容对您有帮助
不妨顺手点个关注,并在文末点个赞、点亮 “在看”
您的每一次互动,都是我们做好消费质量监督报道的动力。
![]()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