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核心观点
穿透股权登记外观,以真实意思表示界定法律关系
股权交易性质认定,不应拘泥于股权转让合同名称与工商登记外观,应当以当事人缔约时真实意思表示作为根本裁判依据。
交易架构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为债务提供履约担保,符合股权让与担保法律特征的,应穿透形式外观予以定性。该情形下登记持股一方仅为名义股东,仅享有担保范畴内的债权优先受偿权,不享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表决权、高管选任权、经营管理权及分红权。名义股东超出担保目的行使股东权利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因表决主体不适格、表决比例不达标,依法应认定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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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案情还原
股权让与担保引发公司决议效力及控制权争议
某房地产项目公司因债务盘活需要,引入第三方承接大额存量债权,并由第三方垫付后续项目整改、竣工验收等开发资金,相关垫资统一计入对标的公司债权。为保障债权实现,原股东将公司大额股权无偿过户至第三方指定主体名下,并明确约定:待公司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案涉股权无条件返还原股东。
后续双方办理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及工商变更登记,第三方指定公司登记为控股股东。多年后,该名义股东单方召集并召开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监事,再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免去原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责令移交公司营业执照、印鉴、财务账册、合同档案及全部公司财产,意图全面接管公司经营控制权。
原股东诉至法院,主张案涉股权变更仅系债权担保安排,并非真实股权转让,名义股东无权行使经营决策与人事任免权利,请求确认案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案涉交易构成股权让与担保,名义股东不享有实质性股东权利,判决案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03|股权让与担保司法认定标准及股东权能边界划分
(一)构成股权让与担保的核心识别要件
1. 对价明显异常:股权多为无偿或低价转让,不符合正常市场化股权交易逻辑;
2. 附股权返还约定:书面明确主债权清偿后,股权须无条件回转登记至原股东;
3. 缔约目的限于担保:股权过户仅为债权兜底保障,不以长期持股、经营管控、获取分红为缔约初衷;
4. 实际经营与登记分离:工商虽作变更,但公司实际经营、重大决策、收益支配仍由原实际股东掌控。
(二)股权权能二元分离法理逻辑
股权兼具财产价值属性与身份社员属性,两类权能在股权让与担保中相互剥离、分别归属:
1. 财产担保维度:名义股东仅取得股权交换价值,在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时,可就股权折价、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 身份社员维度:表决权、人事任免权、经营决策权、盈余分红权等依附股东身份的核心权能,仍专属于实际出资、真实持股的原股东,并不随工商登记外观一并转移。
(三)名义股东权利行使法定边界
名义股东权利严格限定于担保范畴之内:仅可主张债权优先受偿,无权参与股东会表决、任免公司董监高、分配公司利润、接管证照印鉴及经营资料,更不得凭借登记身份排斥实际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
04|司法裁判核心规则
恪守实质重于形式,越权表决决议依法不成立
(一)裁判法理基础
商事对内法律关系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真意优于外观原则。工商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对抗效力,不能作为界定内部股东权利义务的唯一依据。只要交易本质符合“过户担保、偿债返还”构造,即应定性为股权让与担保,而非真实股权转让。
(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约束
名义股东未支付公允股权对价,入主登记仅为债权风控安排,并未承担公司经营风险、亦非以长期投资持股为目的。若允许其享有完整股东治理权、把控公司经营命脉,明显违背公平原则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商事基本准则。
(三)决议效力最终认定
因名义股东自始不享有合法表决权,其表决票数依法不计入有效表决权基数,直接导致案涉股东会在出席人数、表决通过比例上,均不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05|结语
股权让与担保作为商事实践中形成的非典型担保形态,其法律效力已为司法裁判普遍认可,但其权利边界始终被严格限定。审理此类纠纷始终坚守三项裁判逻辑:以真实意思表示定法律关系性质、以股权权能二分定权利归属、以主体适格与否定决议效力。
司法裁判已然确立清晰规则:以股权转让形式设置债权担保的,登记名义股东仅负债权保障功能,原则上不享有公司法项下表决权、分红权、人事任免权及经营管理权。
商事主体在投融资、债务重组、项目合作中采用股权让与担保模式时,应当提前以书面协议明确交易性质与权利边界,厘清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权责划分,避免因权利约定模糊引发公司控制权争夺及公司决议效力纠纷,维护公司治理稳定与商事交易安全。
作者简介:
布安山律师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州专业公司法、股权、解散清算律师,郑州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执业,近20年河南商事法律从业经验。
布安山律师长期深耕公司法领域,精通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决议、股东知情权、公司解散、清算责任等商事诉讼;擅长股权架构设计、投融资尽调、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解散注销清算全流程非诉业务,专注处理公司法领域诉讼纠纷及非诉业务疑难问题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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