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孩子跟前妻(或前夫)过,我想看看孩子,对方却百般阻挠——这是我在南京执业多年,接待当事人咨询时听到最多也最让人揪心的问题之一。
很多当事人跟我说,离婚的时候光顾着争抚养权、争财产,探视权随便写了一句“每周可探视一次”就过去了。等到真正去接孩子的时候,对方要么找借口说孩子要上补习班,要么干脆电话不接、微信拉黑。这时候才意识到,当初那个“每周一次”的约定,根本就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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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出在哪儿?约定太模糊。
我通常建议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或者诉讼中,把探视方案尽可能写细。比如:每周周六上午九点,由不直接抚养一方到抚养方住所接孩子,周日下午五点前送回;寒暑假期间,孩子随不直接抚养方共同生活不少于十五天;春节、国庆等长假如何分配;日常的视频通话频率、时间……越具体越好。
为什么?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探视权是法定的,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法律只给了原则,具体的行使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才由法院判决。你写得不清楚,对方就有空子可钻。
如果协议里已经写清楚了,对方还是不让看,怎么办?
第一步,固定证据。每次被拒绝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都留着。这一步很关键,后面无论是起诉还是申请强制执行,都需要证据。
第二步,协议离婚的,不能直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只是一份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你得先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拿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把协议里的探视方案“转化”成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诉讼离婚的,如果判决书里已经明确了探视方案,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步,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罚款、拘留、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但有一点必须明确——法院不能对孩子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法警不会把孩子从家里“抢”出来交给你。如果孩子到了懂事的年龄,明确表示不愿意跟探视方相处,法院通常会暂停或终止执行,因为强行探视可能损害孩子的心理健康。
说到底,探视权纠纷很多时候拼的是耐心和策略。我经手的不少案子,最后都是通过持续施压、多次调解,才让对方回到谈判桌上。
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在南京江宁区,处理婚姻家事案件是我们的常规业务之一。我们的律师团队在探视权约定、探视权诉讼以及强制执行申请方面都有不少实操经验,如果有需要,可以来所里当面聊一聊,帮你评估一下探视方案有没有漏洞、下一步怎么走最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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