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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重庆解放碑说法》消息2026年8月14日,一起涉及82.72万元的电梯销售佣金合同纠纷案在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湖南某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就佣金结算、税费承担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原告代理律师、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夏小雪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系被告湖南某某电梯生产公司授权的电梯销售人员,双方约定不发放基本工资,报酬按照对外销售合同价减去内部出厂价后的差额进行结算。2020年12月,原告成功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电梯16台,对外销售单价为每台19.37万元,内部结算单价为每台13.85万元,依约应得报酬88.32万元。然而,在后续电梯交付安装过程中,因被告公司自身工作失误,导致电梯门板不符合约定需更换,被告公司拟将因此增加的材料费用从原告应得的报酬中扣除,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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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庭审中陈述,2022年4月19日,被告公司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求原告先行签订内部《电梯设备销售合同》,暂按每台15.7万元的内部优惠价对其中10台电梯进行结算。同年7月,原告与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三次电话协商后,最终确定内部结算价为每台14.2万元。据此计算,被告公司应付原告销售佣金共计82.72万元。但被告要求原告另行承担相应税费,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原被告之间佣金结算约定是否明确有效;二是被告公司因自身工作失误产生的额外费用是否应从原告佣金中扣除;三是被告要求原告承担税费是否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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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律师夏小雪出庭发表意见认为,原告已完成销售义务,被告应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支付报酬。涉案对外采购合同为含税价,内部结算价亦应包含税费,被告公司要求原告另行承担税费,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且原告已为被告公司开具相关发票,协助被告完成了税收抵扣。
目前,该案庭审已经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缪华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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