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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11点50分,山东聊城某小区南侧小广场。
一个成年男人正对蜷缩在地的女孩拳打脚踢,脚踹头部、猛踢腹部。女孩喊叫、挣扎,无力反抗。
旁边站着的是女孩的母亲,一直在念叨:“这是家务事,你们别管。”
路人刘某和赵某路过,没有走开,选择了上前。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所有人都没想到。
刘某冲上去将施暴的朱某放倒在地,试图控制住他。朱某妻子上前拉开。朱某起身后口出不逊,与刘某、赵某发生言语冲突。刘某第二次将他放倒。
经法医鉴定,朱某右侧第9、10、11根肋骨骨折,轻伤二级。
2025年11月,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朱某医疗费1564元。检方原本建议量刑9个月有期徒刑。
刘某不服上诉。2026年5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26年8月18日上午9时,该案将在东昌府区法院重审开庭。
判决书写得清清楚楚,把刘某的行为切成了两段。
第一次放倒——发生在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法院明确肯定“弘扬了社会正气,值得倡导”。
第二次放倒——发生在朱某停止殴打起身之后,法院认为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刘某的动作从“制止”变成了“攻击”。
法律逻辑看似清晰:见义勇为值得鼓励,但不能无限度使用暴力。侵害结束你再动手,性质就变了。
问题是——那个“已经结束”的判断,在一个普通路人的现场视角下,真的成立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写得明白:判断不法侵害是否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深夜11点50分,刚刚还在脚踹未成年女孩头部的男人,被放倒后站起来,情绪激动、嘴里不干不净。刘某事后说:“我认为这个人情绪很激动又很危险,怕这个人再对我和孩子施暴,我就用胳膊一搂把这个人放倒了,我想着把他制服。”
他是在“制服”,不是“伤害”。
我们要求一个普通人在十几秒内,精准判断出“此刻暴力已经彻底结束”,这合理吗?
但还有一个比“第二次动手算不算正当防卫”更刺眼的问题。
那个当街暴打亲生女儿的朱某,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是——一份《家庭暴力告诫书》。
没有行政拘留,没有刑事立案,什么都没有,就是一张纸。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或批评教育。
但深夜11点50分、公共场所、未成年受害人、多次脚踹头部——这些要素叠加,凭什么算“情节较轻”?
2024年12月,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告诫书的适用规范。可实践中,“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仍在影响执法尺度。有些派出所出警后,连告诫书都不一定给,口头教育两句就走了。
而这个案子给出了告诫书,说明公安机关已经认定了家暴事实——只是认定为“情节较轻”。
一个父亲深夜街头暴打自己未成年的女儿,这叫“情节较轻”?
那什么算重?非得打断骨头?非得反复施暴多次?非得等女孩进了I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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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我们看到一个无比荒诞的对比:
施暴的父亲——一张告诫书,回家。
制止暴力的路人——故意伤害罪,刑拘数月,台球厅停业,至今无业。
刘某说:“我也是个父亲,此事对自己家庭影响很大。”
他只是在深夜街头,看到一个孩子被往死里打,伸手拉了一把。
朱某的妻子全程站在旁边,反复说“这是家务事,你们别管”。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写得清清楚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家暴不是家务事。法律早就说透了。
可现实中,“法不入家门”的观念像一堵看不见的墙。它不光挡着围观者,也在挡着执法者。
刘某说:“我和小赵在不知道对方是什么关系的情况下上前制止暴力。”他不知道那是父女。他只知道一个成年男人在深夜街头殴打一个孩子。
如果他知道那是亲生父亲,他还会伸手吗?
问出这个问题本身就让人心寒——一个孩子的安全,居然要看路人是否清楚她和施暴者的关系?
8月18日,重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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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对刘某一个人的审判。也是在给每一个可能深夜路遇暴行的人,画一条线。
问题是,这条线到底是画在“该不该伸手”上,还是画在“怎么伸手才不会把自己搭进去”上?
法律不纵容行为的越界。可法律更不该让家暴成为被制度性忽略的角落,不该让见义勇为者承受比施暴者更重的代价。
那个当街踹女儿的父亲,那张轻飘飘的告诫书,真的能拦住下一次拳头吗?
如果伸手救人的代价是成为“罪犯”,而施暴的代价只是一纸告诫书——那下一次深夜街头再有孩子被打,还会有人伸手吗?
这个问题,比刘某到底构不构成犯罪,更值得所有人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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