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被换人生,为啥37年没过追诉期,28年却过了追诉期?
几天前,媒体报道了被换人生37年的消息,引发全网热议。
今天,看到某律师的解读。他说,被换人生37年,改写了两个孩子的命运,也改写了两个家庭的命运,涉事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人说,事情已经过去37年了,是不是早就过了追诉期?其实,这里面有一个误会,追诉期不是从案发之日算起,而是从发现两个孩子被换之日算起。这样算来,被换人生37年刚刚被发现,所以,还没有过追诉期。
然而,同样是被换人生,为啥37年没过追诉期,28年却过了追诉期呢?
是啊,被换人生28年案件,确实发生在1992年,到2000年被发现,确实过了法定的追诉期。但是,按照某律师的说法,不应该从案发之日算起,而应该从两个孩子被换发现之日算起。所以,也应该没有过追诉期。
记得某教授曾经晒出过当地警方的一个通报,大概意思是许敏、姚师兵追加对方为被告,以拐骗孩子罪起诉;而拐骗罪的刑期最多五年。所以,按照1997年的刑法,该案已过了追诉期。所以,某教授游说许敏“得饶人处且饶人”,劝告网友“散了吧”;同时,还喊话办案蜀黍,让他们“挺直腰杆”。言外之意,就是如果许敏不依不饶,那么,你们就应该“依法处置”。
同样是被换人生,37年没过追诉期,28年却过了追诉期,说什么也不能让人接受!
人们都知道同案同判的道理。也就是说,同样的案子,要按照统一的要求裁决,要采取统一的法理标准。既然被换人生37年没过追诉期,那么,为什么被换人生28年就过了追诉期呢?
那么,像被换人生这样的案子,追诉期到底该从哪里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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