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说过把无签名鉴定作为定案证据的吗?你听说过对有问题鉴定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被枉法驳回的吗?你听说过一审法官可以参与二审的吗?你听说过对事实不清的上诉案,二审法院竟不开庭审理完全照抄一审判决的吗?如没听说过,就请看看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附民裁定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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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判一审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附民判决书记载,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天津双佳科技公司聚众殴打讨薪者,期间将劝架的我儿子张复生打伤,双佳科技公司经理李爱民击打了张复生面部(造成骨折、牙掉)的事实经过了庭审的质证认证。但却又自相矛盾的认定李爱民未殴打张复生,且免去了他的刑责和民责。不仅如此,该判还违反《刑诉法》第147条关于“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必须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之规定。及《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第98条关于“没有签名的鉴定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可见,该份一审判决不仅自相矛盾事实不清,而且还违反多项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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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案子到了二审后,二审不仅违规委托一审法官参与二审,而且还全盘照抄一审判决,并在一审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竟然不进行开庭审理。特别是为了充当涉恶保护伞,还竟与法律相悖,将依法无效的无签名鉴定作为定案证据。不仅如此,还竟不知被告押在哪里,执行通知书发给第二看守所,但回执却是宝坻看守所,这是怎么回事,如果连被告押在哪里都不知,是否涉嫌纸面服刑,根本就没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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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说,据宝坻法院于2005年1月17日的《换押证》记载,被告薛冰峰已于当天就被移送到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而据天津一中院2005年3月3日的《押提票》记载,二审法官还于当天去宝坻法院提审薛冰峰,这又该怎么解释,这岂不是其根本就没有转往天津,而是在家涉嫌“纸面服刑”的又一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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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该判不仅未开庭审理,仅是照抄事实不清用法错误的一审判决,而且还将依法无效的无签名鉴定认定为有效,为了进一步实施对涉恶犯的保护,防止能推翻无签名鉴定的新鉴定出现,还驳回了身负重伤重残的受害人张复生的重新鉴定申请,且在受害人的不断申诉中,长达22年也不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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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该判是一起充当黑恶势力的典型保护伞,不仅涉恶主犯未被追责,也未赔偿受害人的巨额经济损失,现向该判提起控告,并申请对该判法官予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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