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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以及行政执法公示相关规定,现将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予以公开: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黑)文综罚字〔2026〕F-005号
二、当事人:吴某某
三、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吴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7月21日至7月22日接受哈尔滨某旅行社委派向旅游团队提供地接导游服务,吴某某的行为构成了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该行为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之规定。
四、处罚依据
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于行政处罚之规定。
五、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壹拾肆元(614.00元)整,并处罚款叁仟元(3000元)整。
六、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08月10日
七、救济途径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黑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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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编辑丨姜 珅撰稿丨杨周宇
一审丨武 兵二审丨金 鹏三审丨魏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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