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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
作者:张春律师 广东知恒(广州)律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副主任、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电话:170 6045 1589(微信同号);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代理商未操纵价格及数据,没有共同的犯意联络,不构成诈骗犯罪——L某某等27人涉嫌诈骗罪被不起诉案
案件结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律师:张春律师团队
涉案金额:560万元
涉嫌罪名:诈骗罪
一、案情简介
近年来,网络非法期货交易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当下网络非法期货交易,代理商在未具有期货交易资质代理境外平台在境内开展业务,根据期货行情数据,假冒理财师、分析师等专业人士身份,以高收益的噱头吸引投资者“入金”炒期货。面对此类犯罪,司法认定不一,具有多样性,有的是非法经营罪,有的是诈骗罪。
在涉炒期货诈骗案件中,关于平台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存在犯罪故意的问题,是有很大的辩护空间的。代理商与投资者往往基于真实的市场行情对赌,此类交易模式与诈骗罪无关,只有存在人为操纵价格,修改行情数据影响到投资者的期货交易行为时,才能以诈骗罪定性。但由于我国的期货交易均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交易所内进行电子化撮合交易,因此,场外的期货对赌交易,很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期货业务”,面临犯罪风险。
此外,如果代理商是依法做工商登记设立,与境外交易平台签订了《代理合同》并获得授权,具有代理交易资格,那么虽然客户亏损、公司盈利,但行情与国际即时报价一致,公司相关人员并无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尤其是底层员工,根据其从业经历、学历背景、工作时间短暂,是可以论证其并无犯罪的主观故意的。
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9年3月19日,法人:刘某某,老板:周某,地址:海南省xxxxx。
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20年6月4日,
法人:刘某某,老板:周某,地址:海南省xxxxx。
以上两家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公司”)均未获得经营期货的许可,代理“Axx”平台,经营黄金、原油、期货等,且员工是同一班人员。
自两家公司成立后,通过招聘L某某等人,利用“Axx”平台,使用公司编造的“话术本”,在广东省深圳市购买受害人信息后,通过拨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寻找受害人,以投资购买原油、黄金等为名,在骗取受害人信任后,介绍受害人在该虚假平台网站以购买原油、黄金和期货为幌子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让受害人在手机下载APP并要求其注册账户进行入金,受害人入金后该公司经理刘某某、陈某某、纪某某和黄某某等人冒充指导老师分析原油、黄金的涨势,并指示其他人员通过微信将虚假的涨势图及盈利截图、指导策略等发送给受害人,从而引诱受害人在该平台购买相关产品,之后犯罪嫌疑人在直播间通过冒充真实玩家、直播间客服等身份在直播间喊话带单从而实施诈骗。在受害人入金后,犯罪嫌疑人通过多次转账,将受害人资金转入国内不同的账号从而实施诈骗38起。现经开某审计事务所审计,该团伙实施诈骗涉案金额达5614021.23元;其中L某某涉案金额140853元。
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检察院对L某某的量刑建议是五年,在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时,本案已有超过半数的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律师思路
(一)在案人员通过赚取投资者的手续费盈利,没有非法占有投资者的损失
实务中,有法官提出“非法占有并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是认定诈骗案件非法占有目的的总标准”,辩护人同意该观点,即如果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是没有逃避或者拒绝返还的行为,则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本案中,虽然周某等人通过以下4种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1)通过在直播间冒充真实投资者回复行情好、盈利等吹捧活跃气氛;2)关注Axx的公众号将盈利的数据转发给投资者;3)通过投资者的只读密码(不可修改数据)登录Axx平台,看到盈利的投资账号就截取再发给其他投资人;4)在财经网站找相关的盈利数据发给投资者。但是在投资之后,投资人既可以随时拿回自己的投资款,也可以提现投资获得的盈利款,进行操作也会获得佣金,实际上没有逃避或者拒绝返还钱款的行为。
本案中,有意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安装Axx的平台:
第一种业务员发送链接
(https://www.chinese-Axx.com)安装:业务员会给投资人相应的网址链接,链接打开之后是一个关于Axx的平台,里面有专门下载Axx各种版本的链接,有手机版的MT4平台,有电脑版的MT4平台,这些投资者将相应的软件下载好之后,将注册好的账号输入后就可以登录Axx这个平台;
第二种投资者自行安装:自己在网上搜索贵金属的平台,就可以搜到“ATEX”的交易平台,下载并注册后,就会有客户经理联系投资者指导如何使用(第三卷p29-30,车某某的笔录;5卷P27-31夏某的笔录);
有意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在Axx的平台进行投资:
第一种是在直播间听老师做分析,在老师的建议下选择是否购买;
第二种是自行购买,(21卷p31-35,刘某某的笔录:“自己投资,没有人带。第一天投入9000赚了15000元并提现”);
第三种是业务员通过Axx公众号分享的资料、财经网站(这些信息数据我们一般都是从财经网站一些财经网站上面复制粘贴的,刘某某的笔录7卷p40-51)公开的数据转发给投资者,投资者再自行决定投资。
以上三种方式均由投资者自己操作,投资者入金打入多个不同的对公账户且出金是自由的。Axx工作人员告诉周某投资金额可以兑换成美元(24卷p33)。
客户有两个密码:一个是主密码,由客户自行掌握;一个是只读密码,只读密码是Axx的工作人员通过邮件发给周某,周某发给刘某某,刘某某发给经理。经理通过只读密码可以登录看客户资料(但是不可以操作账户)、相关数据便于计算业务员的提成,经理会从客户的账户里面截取一些盈利的截图,盈利的截图我们还会通过平台的模拟盘去做,做的时候盈利的截图我们也会截取下来发给真实的那些投资人。
具体到本案中,投资人可以随时拿回自己的投资款、盈利款。辩护人现看到在案的投资人共35名,基本上表示可以自由、随时的出金,且出金的金额都是比较高的。如:李某(1卷p126)“我为了验证该平台的资金安全性,4月24日,我从该平台转出13929.19元人民币”、车某某(3卷p29-30):“制作笔录时,平台可以使用,可以自由出入金,Axx平台是自己在网上下载的”、吴某某(3卷p75-77)“从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7月31日我前后共50次,直到目前为止这个交易平台仍然能够正常进行交易”、范某某(3卷p141-147)在网上搜索并下载的平台后由客服联系,在里面有赚钱,一直都是可以提取钱“我就又充值了1200美金进去,之后按照“杨帆起航”的指导,我的账户内面达到了5000多美金,不止把之前亏的钱赚回来了,还赚了1000多美金”、徐某某(4卷p22-27)因交易需要500美金以上,所以我就全部提现了、孟某某(4卷p45-50)“7月14日我从该平台转出36元美金,7月21日我从该平台转出1000美金。8月7日,我又转出了剩余的971.27元美金”、安某某(4卷p62-65;27卷p66-67)“我在Axx投入7085元,提现5600元,还有400元,没有提出”、邢某某(5卷P36-39)“从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底一共储存过156969元,其间我提取了七万多元”、买某某(5卷p60-65)“2020年7月28日我看到我提现的700美金到账了,我就开始下单”、李某某(5卷p68-73)“开始几单是盈利的。开始的时候我在直播间跟随直播老师用虚拟盘尝试的时候,确实是盈利比较多,入金之后前面几天自己做单也是会有盈利”、郭某某(14卷p10-13)“4月29日,我将平台余额里的18167.53元人民币提出到我的银行卡里”、李某某(21卷p38-41)“我一共盈利6900元左右。”上述投资人的陈述可以证明周某等人没有占有投资人的钱后拒不归还的行为。
本案中Axx平台账户中的金额并非虚构的,实际上对应第三方的银行账户,投资人可以自由的出金、入金,正因为账户的自由性,所以本案中部分投资人不能出金因此觉得自己被诈骗了,并不是周某等人导致的,一直到投资人到公安做笔录时,Axx平台都可以出金。范某某(3卷p141-147)“我接到甘肃公安的电话,说他们这个平台是骗人的,让我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我当时我账户上面还有1599美金,我就试着提取,今天这些钱到账了”、吴某某(21卷p72-76)“有时赢利有时亏损,但是我一直没有取金。直到2020年8月7日我接到甘肃公安机关的电话对方跟我说我被骗了”、岳某某(3卷p61-69)“接到警方的电话才意识到被骗”等人都表示账户上还有余额,且在当地报案时可以正常提取,这些投资者是完全可以自由出金。
周某在逃期间并没有转移投资人的资金,本案是2020年7月30日警方在海口的公司将在案的嫌疑人抓获的,当天周某通过在手机上看到监控,就逃跑了,没有当天到案,直到,2020年12月16日周某才到案做讯问笔录(24卷pl2-17)。倘若周某代理的Axx平台是诈骗的话,那么周某在未到案的此期间有足够的时间可以转移投资者的资金,但周某却没有这样做,在其笔录中供述:“问:你们做Axx平台投资原油、黄金是否有虚假的成分?答:没有,都是真实存在的,而且是有资质的(24卷p12-17)”“问:既然你不确定你公司推广的“Axx”平台的真的,那你公司为何还要向他人推广?答:我之前没有怀疑过,就是今年7月份公安机关查处的时候我才对这个平台的真伪性产生怀疑,后来我知道这个平台是假的。(24卷p41-43)”。又结合投资人的笔录可知,周某在逃的期间,投资人可以正常地出金,如范某某在2020年8月7日供述(3卷p141-147)“我接到甘肃公安的电话,说他们这个平台是骗人的,让我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我当时我账户上面还有1599美金,我就试着提取,今天这些钱到账了”、吴某某(21卷p72-76)“有时赢利有时亏损,但是我一直没有取金。直到2020年8月7日我接到甘肃公安机关的电话对方跟我说我被骗了”。由此可见,Axx平台是真实的平台,周某及在案的人员没有非法占有投资者的钱财。
另外,还有投资者是在没有指导的情况下自己通过互联网下载操作的,如仲某某(20卷p40-44)“我自己操作了几手还赚了500美金左右”、夏某某(5卷P27-31)“自己下载注册的”、曹某某(21卷p58-60)“软件是在手机应用中心下载的。”范某某(3卷p141-147)“在网上搜索并下载的平台后由客服联系,在里面有赚钱,一直都是可以提取钱。我就又充值了1200美金进去,之后按照“杨帆起航”的指导,我的账户内面达到了5000多美金,不止把之前亏的钱赚回来了,还赚了1000多美金。”因此,本案的投资人的损失并不是因为周某等人行为导致的亏损。
(二)从客观上来看,本案并没有查明Axx平台是否获得FCA颁发的许可牌照、是否获得英国Axx公司的授权、是否接入境外外汇市场、是否可以人为操纵平台数据的修改、盈利是否来自投资人的亏损等事实。
1.卷宗显示的网站目前可以正常使用,且该网站有显示“允许第三方持有或控制客户资金”“高风险预警提示”、“不对引荐合作伙伴、基金经理做背书”
在案的嫌疑人及投资者的笔录提供的网站
https://www.chinese-Axx.com现在还可以使用,投资者提供的证书与该网站的信息是一致的。通过互联网打开上述网站,点击“关于Axx”再点击“法律文件”再次点击“风险披露政策,条款和条件”并下载文件《Axx标准业务条款》,文件显示(详见附件二):
“为了实现客户通过或与可能位于欧洲经济区第三方(如交易所、清算所或中介经纪人)进行交易的目的(例如,保证金要求),本公司向该方转移客户资金时,允许第三方持有或控制客户资金(p9)”。
客户可能由引荐合作伙伴、基金经理介绍给本公司和/或使用服务供应商提供的任何第三方交易系统、流程、程序、软件或交易平台。如果是这样,则本公司就客户与客户的引荐合作伙伴、基金经理和/或服务供应商之间达成的任何协议概不负责。客户进一步确认,其引荐合作伙伴、基金经理和/或服务供应商未获授权可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服务作出任何陈述……本公司不控制客户已经或将从引荐合作伙伴、基金经理和/或服务供应商处收到的任何信息、建议或产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也无法为此背书或作担保……在订购引荐合作伙伴、基金经理和/或服务供应商服务之前对它们进行恰当评估的责任在于客户(p11)"。
“当客户订购引荐合作伙伴、基金经理和/或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客户理解并同意,引荐合作伙伴、基金经理和或服务供应商将有权获得本公司所持有的客户个人信息,包括客户的交易活动(p12)”。
投资者投资的网站链接是
https://www.chinese-Axx.com,截止2021年8月18日,辩护人通过百度打开该链接,网站能正常使用。
网站显示开设“模拟账户”及“真实账户”,最底下显示微信公众号的二维码,以及高风险投资警告:“CFDs差价合约交易具有高度投机性和高风险性,并不适合所有投资者。您可能损失部分或全部投资资金。因此,您的投资金额应该在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您应当了解保证金投资相关的所有风险。请阅读完整的风险披露政策”。关于该条提示信息,投资人吴某某(3卷p134)向侦查机关提交曾经收到邮件中也有显示。
综上材料显示,Axx平台是通过第三方的账户持有投资者的资金的,这就能进一步解释为什么投资者的资金是转到不同的账户。此外网站及邮件对客户进行了高风险提示及风险披露政策,投资者应当充分地认识到自己的投资模式,这就如同炒股,不可能只是赚不赔的。
2.关于Axx平台是否获得FCA颁发的许可牌照未查明。
辩护人通过在案的投资人与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看到,涉案的网址为截至目前可以通过互联网可以打开。
辩护人在FX110,网址
https://brokers.fx110.hk/broker/1672查询到,监管评级:AAA级,口碑打分:4.3分,FX110评分:85.6(见附件二);
辩护人在外汇天眼,网址
https://www.fxeye.com.cn/dealer/5121914749.html查询到,监管状态:监管中,天眼评分:8.13分
查询到公司的简介如下:
基本信息&监管机构:Axx是一个外汇CFD经纪商,在欧洲,非洲,美洲和亚洲设有13个办事处为客户定制专属服务和交易支持。该公司持有多国牌照,包括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全牌照以及欧盟授权代表牌照,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直通牌照。
主营业务:该公司为用户提供货币对,贵金属,能源,股票,指数在内的一百种丰富的差价合约交易。43种货币对,贵金属包括现货黄金,白银和期货黄金;能源有英国原油,美国原油以及美国天然气;提供15种指数,包括多国股市指数以及美元指数;86支在欧洲以及美国上市的知名企业股票。
杠杆+账户:使用杠杆可以增加客户的存款或者账户价值,能使得客户获得初始存款所能覆盖的更大头寸,杠杆能扩大利润,同时也意味能增大亏损。贵金属产品可使用的最大杠杆为200:1,能源产品可使用的最大杠杆为50:1,指数产品可使用的最大杠杆为100:1,股票产品可使用的最大杠杆为20:1。
佣金费用:Axx只收取点差,外汇交易者享有低点差。STP直通式交易模式,主要外汇的最低浮动点差1.8,次要外汇的最低浮动点差为3.0,贵金属最低浮动点差为3.8,能源最低浮动点差为5.0,指数最低浮动点差为1.5,股票为0.05。该公司不收取佣金,无返佣计划。需将隔夜利息算作交易成本。
辩护人在中金网https://www.wikibit.cn//1247368536420.html等网站上查到Axx平台持有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发的牌照,具有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颁发的金融牌照,牌照类型:全牌照,监管证号:760555,监管国家:英国,当前状态:监管中,时间:2016年6月21日,持牌机构网址:
塞浦路斯证券和交易委员会颁发的金融牌照,监管国/区:塞浦路斯,牌照类型:投资咨询牌照,监管证号:285/15,生效时间:2015-12-17,持牌机构网址Axxgm.eu。
毛里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颁发的金融牌照,监管国/区:毛里求斯,牌照类型:普通金融牌照,持牌机构:AT GLOBAL MARKETS INTL LTD,生效时间:2018-07-31。
从以上查询的信息可知,公司代理的Axx平台是FCA的授权,同时受英国、塞浦路斯、毛里求斯等三个国家的监管,而是否受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决定着平台的真实性,平台真实一般可证明确实接入境外外汇市场,并非封闭的电子盘,该事实是否清楚关系到是否构成诈骗罪。因此,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应核实并调取相关材料,以证实Axx平台是否确实获得合法的监管牌照及受到监管。
3.关于公司是否获得Axx的授权未查明
根据周某(24卷p19-36)陈述:“问:你当时做代理时,你与对方有无签订相关的委托代理协议?答:签订了,当时我与对方在互联网上签订了委托授权代理协议。问:协议的内容是什么?答: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授权我成立的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做ATEX的代理,协议中还有一些具体条款我忘记了。”
再通过互联网打开网站
点击“关于Axx”再点击“法律文件”再次点击“风险披露政策,条款和条件”并下载文件《Axx标准业务条款》(详见附件二),文件第11页显示本公司不控制客户已经或将从引荐合作伙伴、基金经理和/或服务供应商处收到的任何信息、建议或产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也无法为此背书或作担保。客户理解并确认,引荐合作伙伴、基金经理和/或服务供应商可能并不受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的规管。此外,本公司不为引荐合作伙伴、基金经理和/或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背书或作担保。
由于引荐合作伙伴、基金经理和/或服务供应商并非本公司的雇员,在订购引荐合作伙伴、基金经理和/或服务供应商服务之前对它们进行恰当评估的责任在于客户。(详见附件1)
从以上证据可知,Axx平台明确告知投资者引荐合作伙伴、基金经理和/或服务供应商可能并不受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的规管,因此如果涉案公司获得了Axx平台的授权,则证明其希望真实地从事网络外汇保证金的交易,不存在诈骗的意思和行为。
4.关于Axx平台是否接入境外外汇市场,与国际外汇数据同步未查明。
本案中部分投资者是具备金融知识的,如投资人车某某(3卷p29-30),他的职业本身就是从事金融的人,在“Axx”投资之前具有贵金属的投资经验,“Axx”是其自行在网上下载软件进行注册投资的,虽然每次入金的账号不一样,但是入金的钱是到注册的账号上的,他提取了41000元,在制作询问笔录时,他的账户是可以正常使用的。而“Axx”平台是否真实只需要通过投资人提供的数据再对国际大盘数据进行相互验证,以及可以证实周某等人通过直播讲解的数据是否真实,倘若该平台的数据是可以操作的或者虚假的,那么作为专门从事金融人不可能发现不了,如果公司提供的Axx平台是接入境外外汇市场,证明并非虚拟封闭的电子盘,也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5.是否可以人为操纵平台数据的修改未查清。
是否可以修改平台后台数据,关系到投资人的亏损是否可操纵的问题,如果不存在后台操控、修改数据的行为,那么投资人的损失就单纯是因为炒卖外汇行为造成的,并非由于周某等人故意造成的。
6.盈利是否来自投资人的亏损的事实未查清。
诈骗罪根本目的想方设法占有投资人的钱,投资人的亏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盈利,本案目前投资人的亏损情况没有查清楚,周某等人的盈利情况也没有查清楚。
(三)本案中其他的客观事实可以佐证周某等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和诈骗的行为。
1.涉案公司履行了工商登记手续
2019年3月19日周某成立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xxxxx11B、2020年6月4日成立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本意见均简称“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xxxxxxxx1,公司与Axx平台签订了代理协议,代理Axx平台经营黄金、原油、期货等通过赚取投资者每操作一手获取40美金的手续费盈利。公司履行了完备的工商登记程序、具有实际的经营地址和完善的组织架构。一般的以诈骗为目的的公司,为了逃避打击,基本不会进行实际工商登记注册、在登记注册的地址经营、在管理严格的商务区域经营,而是在比较偏僻或者管理较松的地区、住宅小区。但本案中,进行了完备的工商登记程序,所提交的材料并无虚假,实际经营地址和工商登记地址也是一致的,所有业务员均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办公,一般的诈骗公司不会花如此大的成本实施诈骗行为。
2.对于每一位投资人均进行了风险提示及基本培训。
关于培训,如嫌疑人陈某某供述(7卷p126-131)“我就会让对方在MT4模拟平台里注册一个账户,让他们先自己熟悉注册、入金、投资的流程。”关于风险提示根据在卷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黄某某、陈某某(7卷)等人陈述投资者在注册好账户之后,会通过邮件的形式将投资人注册的注册信息发放至投资人的邮箱内。再结合在案的卷宗发现投资者提供的邮箱中显示微信公众号的二维码,以及高风险投资警告:“CFDs差价合约交易具有高度投机性和高风险性,并不适合所有投资者。您可能损失部分或全部投资资金。因此,您的投资金额应该在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您应当了解保证金投资相关的所有风险。”(注:邮件中的信息与目前能打开的网址https://www.chinese-Axx.com/信息一致)
以上行为表明,只有在投资人掌握的基本的外汇知识和模拟操作熟练以后才会让其投资,一般的诈骗行为都不会、也不希望投资人掌握外汇基础和熟悉操作,毕竟诈骗的目的是尽快让投资人把钱亏损完,但是在案公司却是在充分培训和练习的基础上提示投资风险。
3.是否投资、是否买卖、是否操作均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也没有强制设定每月的买卖数量。
如上所述,诈骗的目的是尽快让投资人把钱亏损完,然后由诈骗分子获得投资人的本金,因此会尽量强制要求投资,催促频繁的买卖,并设定每月买卖的次数和带有强制性的操作要求,但是本案中,Axx平台只是设定了最低投资额,但可以在模拟操作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投资,也可以自行投资;比如刘某某(21卷p31-35)“自己投资,没有人带。第一天投入9000赚了15000元并提现”。如果像刘某某此类投资人,自己投资,不需要“老师”指导,盈利了就不再进行投资,那么此时受害人是谁?因此,上述行为可以佐证涉案公司没有希望投资人尽快把钱亏损完的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诈骗行为,涉案公司只是想投资者操作从而赚取手续费。
(四)本案证据还存在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
1.大部分投资人没有提供投资资金的银行流水,如李xxxx,张xxx...
2.大部分的投资人没有陈述是否出金、盈利和亏损情况、账户余额情况。在卷的投资人笔录中,许多投资人只陈述了入金的金额和被骗的金额,但是公安机关并没有详细询问是否出金、亏损情况、账户余额。诈骗罪以数额定罪量刑,本案也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因此应查清每一个投资人的具体金额情况。
(五)、L某某的家属在“Axx”平台投资,可以证实L某某坚信“Axx”平台不是诈骗
林某系L某某的姐姐,在L某某到涉案公司工作期间,曾经介绍姐姐到“Axx”平台投资,如果L某某知道该平台是诈骗或者是非法的,那么他断然不会让自己的亲姐姐在该平台投资。林某证实“2020年3月13日我弟L某某告知我说其现在所在的公司代Axx(该平台负责外汇投资)的国内推广,其告诉我是真实的外易平台,于是在他的指引下我通过手机银行(尾号0625,中国银行,林某)将1000美金汇入该平台的第三方收款公司,这期间无亏损利,之后因为家庭原因将账号内的资金提现出来了。(2021年11月2日,林某在海秀西路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L某某主观上是坚信“Axx”平台是合法的,客观上其也从行动证明了自己的坚信的事实,故,L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周某等人的行为客观上没有诈骗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故意,不构成诈骗犯罪,退一步讲,如果认定周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也应当以其他罪名追究其责任。上述意见,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并采纳为宜。
三、承办观点
代理期货平台,未操纵价格及数据行为人没有共同的犯意联络,不构成诈骗犯罪
四、处理结果
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L某某等人明知周某、刘某某等利用虚假平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构成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五、深度分析
(一)未经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开展期货、外汇业务,具备非法性特征但并不等于诈骗。
根据证券法、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证券、期货交易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因此,有权经营股票期权、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主体应为经过批准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2017年11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通过网络平台从事非法金融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称“境外机构未经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应用软件等各类网络平台为境内客户提供外汇、贵金属、期货、指数等产品交易,均属于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即使国外金融平台拥有境外的相关牌照,但未经中国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同意,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交易也是非法的。
但是非法性不等于欺骗性。以做市商为基础的期货对赌,由于交易对手是平台交易商与客户,报价由平台交易商提供,平台交易商通过赚取手续费以及交易买卖差价盈利,极易引起平台交易商通过后台操纵价格,让投资者亏损,所以司法机关往往认为以做市商为基础的期货对赌就是诈骗,但是这种错误解读了以做市商为基础的期货对赌交易。在期货对赌交易中,客户虽然不是与期货市场的其他投资者成为交易对手,但是期货平台交易商作为交易对手,仍然是按照期货对赌交易规则正常交易。
尤其是在期货市场,存在部分期货投机交易的客户,交易者通过预测期货合约未来的价格变化,通过在期货市场上买空卖空获取价差收益,作为价格风险偏好者,进行期货投机,需要主动承担相应的价格风险。因此,平台交易商与客户进行期货投机交易,不存在诈骗的行为与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期货对赌交易中,期货交易商采用的交易模式不是刑法规制的重点,只有期货交易商在期货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行为以及平台设置的合法性才是刑法的考虑范围。
(二)具体到本案中,涉案公司按照期货对赌交易规则正常交易,数据与大盘的一致,没有证据证实L某某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1.本案中涉案公司盈利来源于投资者的手续费,并不是投资人的投资款,投资人在投资的过程中是可以自由出入资金的;
2.本案中的“Axx”交易平台的数据是与国际大盘的数据相对应的,在案的被告人不能修改后台数据、操作行情、限制出金,因此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3.涉案公司与“Axx”平台签订了代理协议;
4.L某某的家属在“Axx”平台投资并自由出入金,可以证实,L某某坚信“Axx”平台是合法的;
5.即使是本案在办理的过程中,“Axx”交易平台仍然可以投资,客户可以自由出入资金;
6.投资人在“Axx”平台投资时,业务员有专门地做风险提示;
7.涉案公司作为代理商仅仅是代理“Axx”平台,涉案公司完全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进行交易,通过赚取手续费进行盈利,该行为是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外汇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但在涉案公司的高管不存在诈骗犯罪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作为公司普通业务员的L某某,更不存在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
L某某普通员工、非专业的法律人士,也欠缺这方面的业务知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一款第10项规定,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人员,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因此应当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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