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从全省法院2016至2026年审结的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中,评选出10件最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案例,作为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本报选取6件刊登。
案例一 判令停止水电站建设 守护绿孔雀生存家园
【案情】
云南省红河(元江)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由某水电开发公司建设,水电站淹没区大部分被划入红河(元江)干热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一旦淹没,将危及该区域内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绿孔雀,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极危物种陈氏苏铁等物种生存环境及整个生态系统。2017年7月,生态环境部责令某开发公司就该项目建设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相关工作完成前,不得蓄水发电。社会组织对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已举证证明案涉水电站的淹没区是绿孔雀频繁活动区域,构成其生物学上的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会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同时,案涉水电站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涉及陈氏苏铁的保护,若继续建设将使该区域珍稀动植物生存面临重大风险。故判决某水电开发公司立即停止案涉水电站项目建设,待其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备案工作后,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
提升中国环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本案系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保护效果,避免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或者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在准确评判案涉水电站建设重大环境风险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守护绿孔雀、陈氏苏铁等濒危物种赖以生存的家园。
本案明确了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裁判规则,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同时,本案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列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十大案例之首、被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评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典型案例,统一了法律适用,提升了中国环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案例二 铅锌矿生产污染环境 “技改抵扣”推动修复
【案情】
兰坪铅锌矿位于怒江州兰坪县金顶镇凤凰山,是国内特大型铅锌矿床,自20世纪80年代起长期存在粗放开采、无序开采情形。2003年,云南某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锌业公司)成立并整合资源集中开发,发展为集采、选、冶、制酸为一体的国有控股综合性铅锌龙头企业。但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的重金属粉尘、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区域大气、农用地土壤、沘江河水质造成损害,叠加历史遗留问题,形成复杂生态污染局面。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企业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及修复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某锌业公司完成土壤修复项目验收合格后,无需再支付15536.94万元土壤修复费用;某锌业公司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自主环保技改投资可抵扣50%的大气治理及土壤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6865万元,剩余6865万元由某锌业公司分期支付至共管账户,用于区域生态治理;案件相关鉴定、诉讼等费用由企业承担。
【典型意义】
创新“修复担保”构建“司法引导、企业主导、社会监督”生态治理机制
本案系涉历史污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本案精准落实技改抵扣司法政策,在核实企业已全面履行法定环保义务后,对企业自主投入的环保技改、绿色治理项目合理费用予以依法抵扣,推动企业从“被动整改”向“主动治污、绿色转型”转变。创新推行“修复担保”模式,明确以企业履行环境公益责任替代判决赔偿责任的调解导向,构建“司法引导、企业主导、社会监督”的生态治理良性新机制。优化鉴定意见完善机制,对鉴定不能事项,推出“三方共选专家组”工作机制,由法院、原告、被告共同指定专家出具意见,有效消除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质疑。
案例三 镇政府怠于防控红火蚁 检察院公益诉讼促履职
【案情】
2021年以来,外来有害物种“红火蚁”入侵保山市某县部分地区,该县某镇是被入侵的乡镇之一。2021年12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向被告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对辖区内红火蚁的阻截防控职责,某镇政府书面回复辖区暂未发现红火蚁。2022年3月,某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发现,某镇龙山湖公园人行道周围、邦腊掌景区、中心公墓等进行过绿化或草皮移栽的区域有红火蚁蚁巢分布,数量增多,防控形势严峻,遂对某镇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安全工作负责,负有阻截、防控其辖区内外来入侵物种红火蚁的法定职责,但其未采取有效消杀措施,致使红火蚁进一步蔓延。诉讼中,某镇政府虽对部分区域进行了消杀,但仍存在大量红火蚁,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被侵害状态。遂判决责令某镇政府继续履行对行政区域内外来物种红火蚁的阻截防控工作职责。
【典型意义】
为加强生物安全保护、防治外来物种侵害提供有益司法样本
保山地处高黎贡山南麓,是青藏高原向云贵高原的过渡地带,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和多样的生物种群。青藏高原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区,生物系统独特而脆弱,外来入侵物种在当地往往没有天敌,其大量繁殖会直接影响当地其他生物的数量和种类,严重危害生态安全。本案系因地方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外来入侵物种进一步蔓延而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对可预见的生态破坏采取有效措施。本案审理为人民法院加强生物安全保护,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以法治手段保障青藏高原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提供了有益司法样本。
案例四 非法捕捞金沙江鱼类 跨域联动修复流域生态
【案情】
2024年1月,秦某勇与胡某平为牟取经济利益,共谋非法捕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圆口铜鱼。胡某平伙同胡某明等人前往玉龙县境内金沙江流域实施非法捕捞作业,使用冲锋舟、流刺网等作案工具,累计捕获野生圆口铜鱼399尾共291.7斤。后通过冷链运输至四川省攀枝花市,由秦某勇收购并转运至重庆市销售。经鉴定,胡某平等人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共计69万余元。检察机关在对秦某勇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秦某勇、胡某平、胡某明等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对于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秦某勇等人自愿与检察机关达成调解协议,由秦某勇等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9万余元及鉴定费用,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5年3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与生态受损地玉龙县人民法院签署《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执行委托协议》,约定将执行到位的生态修复费用委托后者实施修复工作。两地法院联合科研机构、检察院、农业农村委等单位,就首笔执行到位的11万元修复费用,制定了“原地同功能”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方案,并按方案共同向金沙江放流鱼苗3万尾。
【典型意义】
打破区域条块分割,推动长江流域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本案系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委托协同执行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的典型案例。秦某勇等人跨渝、川、滇三地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金沙江珍稀鱼类,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人民法院在依法全面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同时,采取“原地同功能异种类”的替代性修复方式,依法委托受损地法院执行实施生态修复,以直接恢复受损区域的生态服务功能为首要目标,并与农业农村委等部门联合开展生态修复执行工作,以“审判在重庆、修复在云南、效应在长江”的联动模式,打破了区域条块分割,为推动长江流域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提供了有益实践样本。
案例五 企业泄淤致4万尾鱼死亡 司法督促增殖放流护水域
【案情】
彝良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应某项目部要求,未经批准于2022年7月21日3时至6时30分开闸放水,将柳溪电站库区内的150万立方米水和库底淤泥,全部排放至柳溪电站大坝下游的白水江天然河道内,使河道水中溶解氧急剧下降、浊度迅速上升,导致4万余尾鱼类因河水混浊及缺氧死亡。检察机关就此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因其擅自开闸放水所致鱼类资源损失。
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申请就本案生态环境损害所需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生态环境损害所需修复费用为204万元,修复期间功能损失费用为64万元。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泄水事故的发生,不仅导致大量鱼类死亡,还对该水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针对生态修复费用专家评估意见和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法院通过“专家论证+补充鉴定+科研咨询”方式反复论证,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公司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268万元。修复费用到位后,审理法院及时会同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协商修复费用的管理和使用、修复方案。
后法院与相关部门确定放流适合当地水域生态的大鲵、金沙鲈鱼等8个鱼种共20万尾鱼苗,并在受损地开展由法院、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志愿者、当地村民等共同参与的“白水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
【典型意义】
引导企业树立绿色发展原则
本案是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加强生态修复协作、联合普法宣传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做实恢复性司法和跨部门协同,及时跟踪、督促行为人履行生态修复费用缴纳义务,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等单位联合协商,科学确定生态修复方案,组织开展公众共同参与的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促使受损生态环境功能恢复。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本案引导企业树立绿色发展原则。
案例六 非法采摘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判决劳务代偿回植
【案情】
2023年3月,被告胡某某擅自进入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某镇附近林区采摘野生植物。经鉴定,胡某某采摘的石斛属植物和大花万代兰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检察机关鉴于其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等,对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某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胡某某非法采摘野生植物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专家出具意见认为,涉案石斛属植物和大花万代兰均为本土植物,植株健康,适宜回归野外,将涉案植物回植到未受人为过多干扰的原生环境,是最大程度弥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首选方案。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由被告胡某某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将涉案石斛属植物和大花万代兰回植到勐海县原生环境。后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回访,回植的野生植物长势良好,达到修复目的。
【典型意义】
将赔偿义务人从生态破坏者转变为保护者
本案中,人民法院倡导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原地原样修复为主,替代性修复为辅”的修复责任履行方式,引导胡某某将野生兰花回植至原生长环境,通过劳务代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将赔偿义务人从生态破坏者转变为保护者。探索“专家评估+回植修复+执行回访”的模式,为热带雨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有益司法经验。
记者 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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