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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6〕14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1日
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现将用人单位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实施裁减人员(以下简称裁员)方案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
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以及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或者相当于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
2.在沪中央直属企业。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
各区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已经纳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之外的企业。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在沪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各类企业裁员报告,均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二、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章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书面材料。
(二)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职务和劳动合同期限等。
(三)企业制定的书面裁员方案。内容可以包括企业裁员人数、裁员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例、裁减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劳动合同期限)、经济补偿金准备情况与企业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说明等。
(四)企业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的材料。
材料内容包括企业要求实施裁员的理由、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的日期与方式、征求工会或职工方意见的情况等。参见企业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附件1)。
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提供虚假材料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用人单位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至报告送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不少于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的裁员报告,予以接受并出具回执(附件2)。发现裁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四、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关注企业实施裁员的基本情况,指导企业妥善实施裁员,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裁员动态上报制度,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用人单位裁员的情况。
五、本通知自2026年8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8月15日。
附件:
1.企业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
2.受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报告回执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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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受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报告
回执
本局于 年 月 日收到送交的裁减人员报告材料,编号为:( ) 号。
郑重提示:望贵单位通过实施减少工时、适当降低工资等积极的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裁员。确需裁员的,要认真听取劳动者和工会对裁员方案的意见,谋求合理的裁员方式,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裁减人员方案。在裁员过程中,要及时足额支付被裁减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充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加盖局章)
年 月 日
政策问答
一、制定《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的行为,指导企业妥善履行报告程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
二、受理审查范围如何明确?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以及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或者相当于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在沪中央直属企业。
(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已经纳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之外的企业。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在沪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各类企业裁员报告,均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三、用人单位报告裁员方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用人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章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书面材料;(二)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职务和劳动合同期限等;(三)企业制定的书面裁员方案,内容可以包括企业裁员人数、裁员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例、裁减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劳动合同期限)、经济补偿金准备情况与企业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说明等;(四)企业填写企业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载明企业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的情况(包括企业要求实施裁员的理由、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的日期与方式、征求工会或职工方意见的情况等)。
信息来源:本文来源于“上海市人社局”,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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