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受委托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督查保障中心
为规范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督查保障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委托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的范围内,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以委托单位名义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双方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
四、委托期限
2026年6月16日至2027年6月15日。本委托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分别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年 月日年 月日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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