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14岁少年被同年级同学哄骗进一出租屋内,遭拘禁、持械抢劫,在受困10余小时后跳窗逃脱。
该案一审以抢劫罪定罪,受害人家属不服判决申请抗诉,被检察院驳回。家属疑惑,难道不应该数罪并罚吗?
初二男生被“同学”拘禁,两次发出求救信息无果
杜先生来自甘肃省天水市。他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一年前,14岁的儿子小新(化名)遭受了10余小时的非法拘禁与暴力恐吓,这彻底改变了孩子的性格。此前活泼开朗的孩子,事发后变得沉默孤僻、敏感自卑,不愿与人交流,也不肯返校,学业就此中断。
杜先生说,每每想起孩子两次求救无果、带伤狼狈逃脱的模样,他心中满是愧疚与自责。
事情发生于2025年6月27日,当时,杜先生正在天水市秦州区藉口镇10多公里外的地方干活儿,母亲也有事外出,家中无人照顾孩子。当日中午11时50分,他给读初二的小新转去10元钱,让孩子买饭吃。
杜先生并不知道,孩子出了校门,就被同学哄骗着失去了人身自由。
当天下午,学校老师也没发现小新没来上学。直至下午3时许,小新的班主任收到小新发的求救信息,班主任将该消息第一时间告知杜先生,“我当时干活的地方较为偏僻,没有交通工具,一时半会儿赶不到”,杜先生说,他请求老师尽快报警。
“我一边往镇子上走,一边反复拨打小新的电话,但一直无法接通。”杜先生说,老师和校领导一块儿前往石马坪派出所报警,听老师反馈,民警致电小新核实情况,招来一通谩骂,之后被挂断了电话。大家再拨过去时,小新的手机已关机。
下午4时许,杜先生获知,小新向他舅爷借款100元,下午6时,小新又向婆婆借款200元。“孩子从不与人借钱,连续借钱的行为,很反常。孩子可能被人控制了。”但缺乏线索,杜先生与家人虽心急如焚,却束手无策。
当晚9时许,杜先生终于收到小新发来的求救信息,“他让我救他,还给我发了定位。”
杜先生把孩子求救的信息给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看,上面显示着“报警救我……不要打电话、有人,不要发消息……”同时还发了一个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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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求救的信息
杜先生说,他当时激动地往管辖此地的派出所跑,求助民警,但民警看罢信息后表示,事发片区范围大、排查难度高,无法寻人,让他持续联系孩子、等待线索。
趁施暴者熟睡翻窗逃跑,警方抓获4名嫌犯
2025年6月28日上午9时,杜先生接到天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通知,“警察说小新找到了,让我陪着一起去做笔录。”在这个过程中,杜先生说他才得知,小新被同年级的别班同学哄骗着说要找人,被骗到一处出租屋里拘禁起来,并遭受殴打、恐吓勒索10余小时后,于28日早上7时,趁施暴者熟睡,冒险从二楼出租屋翻窗跳下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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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后背有被打的伤
“我见到娃的时候,他身上有很多伤,后背有被打的伤,手上有被烟头烫的伤,还有逃跑时从楼上跳下过程中,胳膊、腿部多处划伤。后来是他逃至隔壁居民院落去求助,热心住户帮忙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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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被烟头烫伤
民警抵达现场时,屋内涉案人员已四散逃跑。警方后续抓获3名涉案少年,另有一名嫌疑人在翻窗逃跑时脚部骨折。
同年7月15日,杜先生陪同孩子接受了伤情鉴定。
记者从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看到,该局聘请有关人员,对小新进行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是小新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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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通知书
因筹措房租向同学下手,3施暴者因抢劫罪获刑
根据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记载,2025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张某和王某在天水市秦州区玉泉镇一房内商议,通过向他人索要财物的方式缴纳房租。于是,当天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张某联系他人未果后,张某与小新是同年级同学,其和陈某某以找人帮忙打架为由,找上刚放学的小新,并将小新哄骗至玉泉镇石马坪村的出租屋内,另一被告人王某在屋内等候。
屋内,陈某某持棒球棍、张某持武士刀刀鞘击打小新背部、腿部,陈某某用烟头烫伤小新右手中指,并拍摄殴打画面。几人查看小新手机微信钱包无余额后,向其索要4500元,逼迫小新向他人借钱,在小新跪在地上借钱时,陈某某以用刀划伤小新、将其卖至缅北等话语,威胁恐吓小新,逼迫小新继续借钱。
其间,陈某某和张某用脚踢踹小新头部、背部、腿部……小新通过微信所借到的110元按照陈某某要求,转入王某微信,王某给陈某某微信转款50元。
小新趁有人外出时,紧急向老师发出求救信号,在警方打来核实电话时,小新再次遭到威胁,隐瞒了实际情况,对方还藏匿小新手机阻断求救。次日早晨,小新趁众人熟睡之际翻窗逃离后报警。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武士刀、棒球棍。
判决书显示,3名被告人作案时均为未成年人。案件审理阶段,3名被告人的家属共计向小新赔偿经济损失12680元。法院认定陈某某、张某系主犯,王某为从犯,另外一人虽在现场,但未参与;结合未成年人身份、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情节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张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王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检察院不予抗诉,认为数罪并罚没有依据
杜先生认为,几名被告人除抢劫行为之外,还实施长时间非法拘禁,应当数罪并罚,对一审定罪量刑、民事赔偿均存在异议。2025年12月19日,杜先生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
2025年12月23日,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抗诉请求答复书》,正式决定不予抗诉。同时附上《不抗诉理由说明书》,文书载明,一审判决认定罪名准确。各被告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财物,造成小新轻微伤,行为构成抢劫罪;拘禁行为属于抢劫的犯罪手段,已经在抢劫罪中予以评价,未达到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数罪并罚没有法律依据……决定不予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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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请求答复书
杜先生认为,判决书里未体现对方用刀刃击打孩子的情节,也未体现孩子翻窗跳楼逃离的危险性。“这事情对孩子的影响极大,原来活泼开朗,现在拒绝与人接触,也不去上学。”杜先生说,心理上的伤害难道不是伤害吗?
8月31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通过小新的姑姑,联系到小新,对于当时被哄骗的经过,他说当时刚从校门口出来,就被同年级的张某和另一人拦下,当下就拿走他的手机,用别的手机登录上他的微信号,然后两人一左一右的将他夹在中间,带上公交车,到了市里的一处出租屋里,里面的人跟他要钱,他没有,就遭到了对方的殴打……
对于是否还想上学的问题,小新只说了句“走一步看一步吧”。小新的姑姑发愁地说,“孩子正是上学的年龄,现在还这么小,不上学咋办呀?”
律师观点:
手段行为择一重罪,受害人仅可对民事赔偿提起上诉
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胡超奇为杜先生答疑解惑。他介绍说,检察院不予支持抗诉请求的理由是成立的,非法拘禁行为只是抢劫的手段,按照刑法理论,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抢劫罪相较非法拘禁量刑要重,以抢劫定罪比较适当。但鉴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杜先生所述“施暴给孩子造成的心理伤害”,确实存在,可以通过心理干预的方式予以抚慰。胡超奇建议,杜先生作为监护人,可向天水市教育局以及天水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求助,提交孩子受侵害后心理创伤、辍学的情况说明,申请救助、心理干预,尽快解决孩子的心理创伤,并向教育部门申请,请求帮扶孩子复学。
胡超奇说,当然,作为受害人,也有权提起上诉,但是仅能就民事赔偿部分提出上诉,刑事判决部分无上诉权。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苗巧颖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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