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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8日,对福建籍民营企业家尤土兴而言,本应是十年维权的终点。
这一天,吕梁市离石区法院将山西路桥建设集团账户中的39609659元执行款划入法院账户,执行法官向他出具了案款发放凭证。
67岁的尤土兴以为,这场始于2012年、横跨离石区法院一审、吕梁中院二审、山西省高院再审、执行异议、复议、检察监督六级司法程序的讨债官司,终于要画上句号了。
然而,判决书上的胜诉并未兑现为账户里的真金白银。执行款到账四天后,山西路桥的上级单位——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向离石区法院发出一份《关于申请暂缓执行的函》,这让已到账的近4000万元执行款在法院账户上滞留了一年多。
更令人始料未及的是,2024年4月,吕梁市中院以“院长发现确有错误”为由启动再审,在尤土兴因病缺席、未获任何表达意见机会的情况下,撤销了生效判决。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后,2025年3月,吕梁市公安局跨省赴福建,将病中的尤土兴抓捕归案,罪名是涉嫌虚假诉讼与非法采矿。
从民事胜诉方到刑事被告人,从六级司法程序全胜到身陷囹圄,尤土兴案成为“以刑化债”的又一标本。
司法白条:民事连胜却执行无门
2012年2月,尤土兴团队获得承建临离高速任家梁隧道部分工程的机会,甲方是山西路桥。三年施工期间,甲方供材不足、拨款缓慢,尤土兴不得不高利借贷垫付资金,以确保按时交工。
2015年5月,临离高速通车,此间山西路桥不仅不付款,连基本的工程结算也拒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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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土兴修建的任家梁隧道
2017年1月,尤土兴将山西路桥告上离石区法院。2022年1月,一审判决尤土兴胜诉;同年9月,吕梁中院终审判令山西路桥支付尤土兴2700余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并退还275万元保证金。山西路桥不服,向山西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又向吕梁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再被驳回。
随后,山西路桥提起执行异议与执行复议,均被驳回。至此,六级司法程序全部支持了尤土兴的诉求。
判决生效后,尤土兴申请执行。2023年5月8日,离石法院将查扣的39609659元划入法院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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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力惊人的纪委公函
然而,5月12日,山西路桥的上级单位——山西交控纪委,向离石区法院递送了一份红头函件,称项目经理韩昌伟“主动坦白”,为“确保诉讼成功”曾分两次向离石区法院审判庭庭长李建忠行贿3万元,因韩案正在核实中,请求“暂缓执行”民事判决。
在第一次回函中,离石区法院提到:“贵委的函件,从法律程序而言,不属于法定中止执行的依据。”但迫于纪委系统的压力,这份函件被装入案卷,近4000万执行款就此“按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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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在案件执行中,山西路桥公司更换代理律师,传言代理律师与省纪委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交控集团纪委发函自污,陈述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韩昌伟行贿法官,要求中止执行。后来,案件以中院院长发现形式对案件进行推翻予以再审。
吕梁市中院分管副院长杨文胜、审监庭庭长吕云锁等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未经开庭审理,直接发回吕梁市离石区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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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土兴曾实名举报纪委人士
执行停滞期间,尤土兴无数次前往法院催促放款,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脱。2023年7月,他向吕梁市纪委监委实名举报相关公职人员履职不力问题。这是招致打击报复的直接导火索。
与此同时,离石区法院开庭后未经宣判,以尤土兴275万元涉嫌虚假诉讼为由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涉嫌虚假诉讼金额又增加一项1972万元;另外指控尤土兴涉嫌非法采矿罪。
冤错案件的三个缺口
2025年3月31日,吕梁市公安局跨省奔赴福建,将67岁尤土兴抓捕归案。在送往医院检查时,发现尤土兴患有多种严重疾病。
尽管如此,办案机关仍为其叠加了虚假诉讼罪与非法采矿罪两项罪名,涉案金额从最初的275万元保证金争议,到增加另一笔1972万元,两者相加高达2247万元。
辩护律师指出,这两项罪名均存在重大法律瑕疵。
关于虚假诉讼罪: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该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但本案中,山西路桥自始至终认可收到尤土兴275万元保证金、认可未退还的基本事实。双方争议的是“该不该退、退多少”的问题,属于典型的商事纠纷,而非“有无”债权债务关系的虚构。尤土兴基于真实的工程施工关系和真实的欠款事实提起诉讼,是公民合法的维权途径,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另一笔1972万元,是侦查机关将尤土兴主张的按照图纸计算的施工所用材料数量,与路桥公司供材数量之间的差额价格认定为尤土兴虚假诉讼。按图计算材料数量是一个基本工程造价常识,材料品种、数量是由设计图纸及图纸变更确定,尤土兴要求按照图纸计算材料数量,却被莫名其妙指控犯虚假诉讼罪。
关于非法采矿罪:案涉砂石均为高速公路隧道施工掘进产生的工程弃料,属于工程施工必然伴生物,并非主动开采矿产资源。施工过程中合规处置工程废料是全国基建行业的通行惯例,将“工程弃料处置”等同于“非法采矿”,缺乏法律依据和生效判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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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庭后的感慨
关于程序问题:辩护律师还指出,2025年12月19日文水县公安局已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但直到2026年1月6日吕梁市检察院才出具指定管辖决定,存在“先移后指”的程序倒挂。
2026年5月至7月的庭审中,辩护人多次指出程序违法、辩护权被剥夺等问题。一位律师在庭审札记中写道:“本案就是个施工合同的经济纠纷,却被哪双看不见的手操控成了刑事案件?”
如何斩断“以刑化债”的生产线
尤土兴案并非孤例。
近年来,四川宜宾企业家韩波因向政府索要补偿款被控非法采矿、福建商人翁祖文在贵州因拒绝交出经营权而入狱、广东佛山崔国权因19份借据被扣押导致企业崩盘——“以刑化债”正在成为部分地方“解决”民事纠纷的隐蔽手段。
最高检察院在2026年1月的《检察日报》上发文痛批:“以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不仅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导致国家刑事司法权被错误启动并沦为个人谋取私益的工具,更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认定69件已诉案件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针对尤土兴案,家属已向省检、省法、省委政法委递交监督申请。但是,制造一宗冤案只要一个民警,而平反一起错案需要举全国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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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交控集团纪委的另一份说明
从制度层面看,要打断“以刑化债”的传导链,或可从三个层面着力:
个案层面:对涉民企刑事立案实行“民事前置审查”——凡控告对象已有民事胜诉文书且非虚假诉讼再审改判的,公安机关立案须报上一级法制部门备案。
监督层面:推广刑事申诉异地审查机制,对指定管辖出现“先移后指”等程序瑕疵的,一律视为硬伤发回重查。
制度层面:将“以刑化债”纳入法治化营商环境督查指标,对胜诉民营企业申请执行满一年未果的,可触发检察监督直报程序。
法治的市场经济,不应靠企业家低头换平安,而应靠程序把每一笔债放回它该在的轨道。尤土兴案的价值,不在于预判他最终是否有罪,而在于他把“胜诉白条+举报反噬+刑事兜底”的暗链拎到了阳光下。
正如一位旁听者所言:“被告人尤土兴在民事诉讼是原告,一、二、再审都胜诉,且执行款已经到了法院账户,却被涉案国企的纪委直接发函叫停执行。这司法白条不能兑现,尤土兴反而成了刑事被告人!”
个案的纠错若止步于“放人”,链条还会绑住下一个尤土兴。只有把管辖、立案、民刑交叉的制度阀门焊进法治的轨道,“以刑化债”才会从潜规则退成例外。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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