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钻石具有价值高、体积小的特点,上述特点也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为了节省“税款”,行为人在境外采购钻石后自行委托或者由外商委托水客采用藏匿手段将涉案钻石随身携带进境。待涉案钻石进境后,水客再将涉案钻石交给行为人。上述行为系瞒报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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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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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戴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间,戴某经与他人共谋后,在自境外采购钻石的过程中,自行委托或由外商委托“水客”将所购钻石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携带入境,用于销售牟利。
经上海浦江海关计核,戴某采用上述方式走私钻石共计352颗,从中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807,433.41元。
2021年8月31日,侦查机关接线索后开展调查,戴某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同日,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尚未销售的31颗涉案钻石。
一审期间,戴某向法院预缴罚金100万元。
2.律师分析
戴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经与他人共谋后通过“水客”走私钻石入境,从中偷逃应缴税额达18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其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考虑到戴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部分罚金;法院决定对戴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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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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