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回复:林业行政处罚办案时限
问: XX省《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问:案件办理过程中,鉴定、听证、公告、邮递在途时间是否可以不计入办案规定的期限。
省林业局回复:案件办理过程中,鉴定、听证、公告、邮递在途时间可以不计入办案规定的期限。此做法遵循《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即“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客观程序所必需的时间,不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超期责任,故可依法予以扣除。同时可参照《》(自然资源部令第1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案件办理过程中,鉴定、听证、公告、邮递在途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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