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绍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列入《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兽药,进口单位进口时,需持《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按货物进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列入《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兽药系限制进口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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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名及分析
为了逃避上述限制性管理措施,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采用伪报品名的犯罪手法将限制进口的兽药走私进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走私列入《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兽药进境涉嫌的罪名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三、案例评析:A公司、岑某、陈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5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岑某作为A公司实际负责人,明知A公司无进口许可证,仍决定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猫三联、犬三联抗体检测试剂盒9票,共计人民币2,263,023元。陈某作为A公司进口业务员,明知A公司无进口许可证,仍接受岑某指使,在进口上述涉案货物的过程中,与外商联系更改外包装等事宜,并将伪报品名的货物单据及伪造的产品资料交由报关公司用于申报进口。
岑某、陈某分别于2021年5月11日、12日主动至上海海关缉私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9月19日,A公司向侦查机关缴纳违法所得100万元。
一审期间,A公司,岑某、陈某向法院分别缴纳了12万元、12万元、7万元。
2.律师分析
为牟取非法利益,岑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A公司没有进口许可证,仍决定并指使陈某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进口涉案货物;陈某作为A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公司没有进口许可证,仍接受指使,联系外商、传递虚假单证。A公司通过上述方式,未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货值共计2,263,023元。A公司,岑某、陈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涉案货物价值226万余元,故A公司面临的刑罚为罚金,岑某、陈某面临的刑罚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A公司、岑某、陈某认罪认罚;陈某系从犯;岑某、陈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A公司及本人的罪行,A公司和岑某、陈某均系自首;A公司、岑某、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于庭前缴纳了全部罚金;法院决定对A公司从轻处罚,对岑某、陈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A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岑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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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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