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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
近日,我市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强降雨天气风险增大,为保障各类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价格稳定,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合理定价,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合规经营,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汛期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按国家规定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借汛期商品供应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哄抬价格,强制搭售商品,大幅度抬高销售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价格欺诈。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虚假标价、虚假折价、虚假减价、低价诱骗高价结算、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价格承诺。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证据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6日
内容来源: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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