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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不是家事,是违法行为。可很多受害者不知道的是:家暴本身就是法定的离婚事由、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若对方还转移了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甚至不分。重庆王作红案(8月19日开庭)里,丈夫被指转移1400万,就是典型。
直接结论
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准予离婚事由,无过错方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若施暴方同时存在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对其少分甚至不分;情节严重、涉嫌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的,还可通过刑事途径追究刑责。一句话:家暴受害者离婚,财产能多分、赔偿能主张、对方也可能坐牢,关键是证据和路径要走对。
家暴离婚,三条救济线
1、民事线——离婚 + 多分财产:家暴是法定准予离婚情形(民法典第1079条);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第1092条);
2、赔偿线——离婚损害赔偿:因家暴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1091条);
3、刑事线——追究刑责:长期殴打、虐待,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受害人可自诉或由公安立案。
两大常见误区
1、“家暴是家务事,法院不管”——错。家暴是明确的法定离婚事由,且不因“第一次”就轻纵,持续施暴可构成犯罪;
2、“离了婚财产就分不清了”——错。婚内转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照样能查、能追,转移方可少分甚至不分。
受害者实操四步
1、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面临家暴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保护令,禁止施暴、责令迁出(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
2、固定证据:报警记录、验伤报告、病历、伤情照片、施暴者的威胁记录、目击证人;
3、查财产、防转移:及时申请法院调查对方银行流水、房产、股权,发现转移立即主张少分或不分;
4、同步评估刑责:伤情达到轻伤以上或情节恶劣,及时报案或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裁判口径
(据公开报道,王作红案刑事自诉于2026年8月19日开庭,案件仍在审理中;此前其丈夫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并承担民事赔偿。)司法实践对家暴离婚的立场一贯明确:家暴不因“夫妻关系”而被淡化,施暴方在财产分割上不占任何便宜;一旦查实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分割时依法少分或不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也普遍得到支持。
核心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律师总结
家暴不是家务事,是法律会追究到底的事——财产能追、赔偿能要、人也可能坐牢。每个案件细节不同、证据不同,判决结果会差异很大。遇到类似问题的,可以私信联系我,把情况简要说明,武律师给您具体分析。
(武吉生 · 北京执业律师 · 专注婚姻家事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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