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烟花爆竹属于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是《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列明的第1类危险货物(爆炸品)。瞒报烟花爆竹进入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国家对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都有严格规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行为人将烟花爆竹瞒报为普通货物进行报关、出口,上述行为涉嫌的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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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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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邱某某、刘某、吕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1.案情简介
2018年9月间,邱某某经吕某某介绍,委托刘某以瞒报的方式将装有烟花爆竹的集装箱经上海港出口。邱某某采购烟花爆竹后,由吕某某居中协调,刘某安排路上运输、海运订舱、海关报关等,将邱某某准备出口的1,400余箱烟花爆竹报关出口。2018年9月30日,箱号TGBUXXXXXXX的集装箱被洋山海关查获,经清点,内含632箱烟花爆竹、30箱信号弹。经鉴定,上述烟花爆竹和信号弹中黑火药总量为548公斤,硝化棉灰火药总量为170公斤。同年10月19日,箱号EITUXXXXXXX的集装箱在中国台北港被查获,经清点,内含烟花爆竹826箱。
2018年10月24日,刘某、吕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3月16日,邱某某在主动投案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2.律师分析
邱某某、刘某、吕某某结伙,将烟花爆竹瞒报为普通货物进行报关、出口,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邱某某、刘某、吕某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邱某某、刘某、吕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法院决定对邱某某、刘某、吕某某均减轻处罚。
3. 裁判结果
邱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吕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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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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