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务工人员王师傅入职外地劳务公司,岗位为折弯机操作工,实行日结工资。2024年5月29日,王师傅在作业过程中左脚被撬棍砸伤,诊断为左侧跖骨骨折、足部软组织损伤。后续多次门诊治疗,医疗机构连续出具病假休息证明。
经人社部门认定本次受伤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用工单位没有为王师傅缴纳工伤保险。公司主张双方属于短期日结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当事人委托顾继宪律师团队,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全部工伤法定赔偿。
二、争议焦点
1. 实行日结工资的短期用工,双方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 在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全额承担十级伤残全部工伤待遇;
3. 停工留薪期如何结合门诊病假材料依法予以确定。
三、辩论思路
(一)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我方代理意见:虽然用人单位实行日结计酬模式,但王师傅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并非简单劳务关系。工伤认定决定书、十级伤残鉴定结论已经生效,单位应当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证据支持:门诊病历、医疗机构连续病假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记录。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工伤。
(二)未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我方代理意见:参加工伤保险属于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本案用人单位未参保,依据法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全部应当由用工单位全额承担。结合伤者门诊病假条,应当完整支持对应停工留薪期工资。
证据支持:全套门诊病历、多份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休息证明。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标准支付全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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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顾继宪律师解读
(一)“日结工”不等于劳务关系,同样可以认定工伤
很多老板以日结、短期干活为借口,主张双方只是劳务,不用承担工伤责任。判断是不是劳动关系,不看工资怎么结算,关键看是否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工作。就算是按天算工资,符合条件依旧属于劳动关系,受伤可以享受完整工伤待遇。
(二)单位不交工伤保险,全部赔偿由公司买单
缴纳工伤保险是企业强制义务。很多外地来连的劳务公司不给工人参保,一旦发生工伤,所有的伤残补助、养伤工资全部由公司出钱,不会让受伤工人自行承担损失。
(三)门诊病假条是主张停工留薪期的重要证据
不少工友以为只有住院才有停工留薪工资。本案伤者全程门诊治疗,依靠医院出具的病假休息证明,仲裁委依法支持了几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提醒工友受伤之后,一定要保管好病历、病假建议书原件,是索要养伤期间工资的关键证据。
(四)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是索赔的前置条件
想要拿到工伤赔偿,先要完成工伤认定,再做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有了两份官方文书,就算企业百般抗辩,仲裁委、法院也可以作为计算赔偿的核心依据。
(五)顾继宪律师办案细节:吃透本地工伤标准,逐项核算待遇
本案中我们完整整理病历、病假材料,结合江苏本地工伤标准,逐项核算十级工伤各项赔偿,反驳对方“日结属于劳务”的抗辩,仲裁委采纳我方全部核心意见,帮助当事人拿到11.8万多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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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顾继宪律师,专注处理连云港本地各类工伤案件,对日结工、短期务工、外地劳务公司推诿拒赔等疑难案件经验丰富。连云港及周边城市的工友遇到单位否认劳动关系、不交社保、拒绝赔付工伤待遇,可免费咨询核算赔偿,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劳动仲裁一站式全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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