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烟花爆竹属于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是《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列明的第1类危险货物(爆炸品)。一旦发生事故烟花爆竹产生的热辐射及抛射物将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国家对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都有严格规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行为人以伪瞒报、夹藏等违规手法出口烟花爆竹,上述行为涉嫌的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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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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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苏某、郝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1.案情简介
2018年5月间,苏某与埃及买家达成一批烟花爆竹及“手持火焰信号”的买卖合同,后伙同郝某共同委托厂家进行生产。同年5、6月间,苏某委托李某1(另案处理)将其欲出售的烟花爆竹等以瞒报为普通货物的方式经宁波港出口。同年6月初,苏某、郝某购得烟花爆竹及“手持火焰信号”后,经李某1联系,由林某(另案处理)负责订舱、报关等,由唐某、李某2(均另案处理)负责卸货、换货、装箱等,将苏某、郝某提供的烟花爆竹和“手持火焰信号”按普通货物报关并运输至宁波北仑港码头准备出口。同年6月15日,装有上述烟花爆竹及“手持火焰信号”的集装箱在宁波北仑某堆场被北仑海关查获,经清点,内含604箱烟花爆竹、244箱“手持火焰信号”。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上述244箱“手持火焰信号”黑火药总量为2000余克,烟火药总量为530余千克。经国家烟花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上述烟花爆竹火药总量约1100千克。
2018年3、4月间,苏某与菲律宾买家达成一批烟花爆竹的买卖合同,后伙同郝某共同委托厂家进行生产。同年7月间,苏某委托孙某(另案处理)将其欲出售的烟花爆竹以瞒报为普通货物的方式经宁波港出口。苏某、郝某购得烟花爆竹后,由孙某负责运输并联系余某2(另案处理)负责订舱、报关等,李某5、刘某3(均另案处理)负责卸货、装箱等,将苏某、郝某提供的烟花爆竹按普通货物报关并运输至宁波北仑港码头准备出口。同年8月16日,装有上述烟花爆竹的集装箱在宁波北仑某堆场被北仑海关查获,经清点,内含1377箱烟花爆竹。经国家烟花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上述烟花爆竹火药总量约2350千克。
案发后,苏某于2019年5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5月2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郝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律师分析
苏某、郝某伙同他人将烟花爆竹瞒报为普通货物进行运输、堆放及报关,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苏某、郝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苏某、郝某系自首;苏某、郝某自愿认罪,法院决定对苏某、郝某从轻处罚。
3. 裁判结果
苏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郝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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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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