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国际航行船舶保税船用燃料油是指由海关实施保税监管并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的燃料油。与普通燃油相比,保税燃油具有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势。针对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行为人采取假借为国际航行船舶清理“油污水”的名义逃避海关监管将保税船用燃料油走私进境,上述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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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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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A公司、曹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11年2月,曹某调任到A公司任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全面业务。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曹某延续A公司的一贯做法,安排该公司员工利用其公司为国际船舶清理污油水以及生活垃圾的便利,与多艘国际船舶的船长或者轮机长通谋,从国际船舶上将受海关监管的保税船用燃料油偷卸到A公司的作业船舶上走私入境,并倒卖给国内客户。
经查自2011年4月至2015年2月期间,A公司共走私含水量1%以下的纯船舶用燃油18052749.6升,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上述走私入境船用燃油共偷逃税款人民币30065982.45元;走私含水量1%-30%以下的船用燃油32669212.72升,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上述走私入境船用燃油共偷逃税款人民币54383355.35元。上述两项合计金额人民币84449337.8元。
2.律师分析
A公司,走私国际航行船舶保税船用燃料油,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84449337.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曹某作为A公司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A公司面临的刑罚应为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曹某面临的刑罚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考虑到曹某在任职A公司时,对A公司走私与否,如何走私只是沿袭前例,并无主动性和决定性,既不是公司的股东,亦未参与走私所得的分成,可认定为从犯,法院决定对曹某从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A公司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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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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