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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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陈某诉彭某同居关系析产案是《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实施后,对特殊空间同居关系认定及财产分割的典型判例。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表明:同居关系的认定应回归"共同生活质"的实质标准,而非拘泥于"固定住所"的形式要件;货车驾驶舱作为具有生活属性的特殊空间,完全可以成为认定同居关系的事实基础。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量共同生活贡献、财产现状、专业资质等因素,既保护了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又公平维护了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贡献,体现了实质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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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2023)鲁1702民初592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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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菜与彭莱原为情侣关系,于2023年4月分手。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3月17日陈菜向彭某微信转账共计25866元。2022年3月16日,双方共目购买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由彭某与案外人签订购车协议,约定总价值28万元,首付款7375元,剩余车款分期25笔支付,每期还款10905元。陈某在购车时支付购车款、车辆保险、北斗导航及预支最后一期贷款等共计54158元。陈某曾通过微信向彭某确认上述付款的事实,彭某未提出异议。车辆交付后双方共同从事运输工作,经营期间陈某偿还车辆贷款123914元,支付加油、过路费等日常花销20万余元,向彭某转账10万余元。陈某要求彭某返还恋爱期间转账,购车款等各项费用共计33万余元。彭某认为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其已支付陈某276816元,个人偿还车贷28700元,车辆协议由其签订归其单独所有,其不欠付陈某任何款项。
【案件焦点】
货车驾驶舱能否认定为陈某与彭某共同生活空间,适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彭某原系情侣关系,在2022年3月购买车辆后共同营运货车,长期保持共同生活,现双方分手,陈某要求彭某返还交往期间的相关款项,属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陈某、彭某在同居期间购置货车一辆,陈某以个人财产出资54158元,后期双方共同经营,营收人与个人财产混同,陈某在经营期间为车辆偿还的贷款123914元应为双方共同出资。对于陈某购车前转账的2586元,应系维系双方感情的支出,无队要求返还。对于购车后陈某支付的转账、加油费、过路费等,应属双方在经营期间的经济往来、共同支出,亦不应返还。考虑到陈某在购车时进行出资、共同生活贡献较大,结合车辆市场价值及还贷情况,彭某具有相应驾驶资质等因素,判定该车辆归彭某所有,酌定彭某返还陈某款项10万元。彭某主张其向陈某转账的费用已覆盖陈某全部支出,但证据显示陈某除向彭某转账外,还承担了加油费、过路费等生活、经营开销,陈某负担的费用远超出彭某向其转账金额,对彭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彭某另辩称涉案车辆所有支出、维护、管理等均由彭某个人负责,该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彭某返还陈某款项10万元;
二、驳回陈某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陈某、彭某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本案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关于“特殊空间”认定的创新案例,对非传统住所下的同居关系认定和财产分割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其一,同居关系的认定标准从“住所”转向“共同生活实质”。 传统观念中,同居关系通常与“共同居住于同一房屋”绑定。本案的突破在于明确:货车驾驶舱等特殊空间,只要能承载共同生活的功能——包括经济互助、情感联结、生活事务的紧密协作——即可认定为同居关系。这一裁判逻辑契合社会现实中多样化、流动性的生活方式(如货车司机、长途运输从业者、异地务工人员等),为类似群体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入口。今后,以“没有共同住所”为由否认同居关系的抗辩,其说服力将显著下降。
其二,同居析产中“出资比例”与“综合贡献”的平衡。 本案中,陈某的出资明显高于彭某,但法院并未简单按出资比例全额返还,而是综合考量了双方共同经营期间的收入混同、生活贡献、车辆损耗和市场贬值等因素,酌定返还10万元。这一结果体现了新司法解释下“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因素进行调节”的裁判方法——既避免同居关系中出资方“人财两空”,也防止出资方“全额收回”而忽视另一方在同居期间的非金钱贡献。律师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应充分举证当事人的出资凭证、经营收支记录、生活开销分担等,以还原双方真实的贡献格局。
其三,同居关系中的财产混同风险与证据意识。 本案中,双方在经营期间收入与个人财产高度混同,导致法院难以准确区分各自的财产份额,最终以酌定方式处理。这提示处于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如果涉及较大额共同投资或共同经营,应尽量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收益分配和财产归属;日常转账应备注用途,大额支出保留凭证。否则一旦分手,举证困难和财产混同将导致权益难以精确还原。
其四,本案的示范意义。 在人口流动加剧、新型职业形态不断涌现的背景下,“非典型共同生活空间”的同居关系将越来越常见。本案为货车司机、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流动职业群体的同居财产纠纷提供了可参照的司法样本,表明法律对同居关系的保护正从僵化的“以房为家”向实质的“以共同生活为核”演进。对于当事人而言,无论共同生活的场所是什么,只要形成了经济、情感、生活上的紧密共同体,法律就应当予以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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