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减资是否需要缴纳个税需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个人股东减资时,如果没有收到资产或者属于等比例减资的情况下自然不需要缴纳个税。
第二种情况:个人股东实际减资时,实际收到了资产或者进行了不等比例减资,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缴纳个税了。
为什么想减资?
在讨论减资之前,我们需要先弄明白公司为什么想要减资?
现在公司股东想要减资,主要还是因为2024年《公司法》的修订。当然从1993年到2024年中国公司实缴资金制度经历了一个清晰的演变路径:从最初的完全实缴,到逐步放宽、完全认缴,再到如今的限期认缴,整体呈现出一条“松紧”调整的轨迹。这些变化也需要结合中国实际的经济发展节点来看,没有对与错,只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完全认缴时期,有的公司老板为了充场面注册资金动辄千万甚至万亿,但实际并不需要、也无法拿出这么多资金。后来修订的新《公司法》要求,公司需在成立后5年内缴足认缴的注册资本(存量公司有一定过渡期),并加强了对未实缴出资的问责。面对这一变化,如果公司没有对应规模的经营需求,将注册资本减少到与实际能力匹配的水平,就成为股东规避法律风险最务实的选择。
什么是减资?
减资是公司法上面的概念。
具体来说《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法上面没有减资的概念。在税法上对于减资来说,其实就是股东收到资产。
实际收到了资产
对于减资缴纳个税的规定,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全称《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是个人股东减资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核心政策依据。该公告目前状态为全文有效。
2011年第41号规定,个税股东在减资时,如果收回的资产超过了原来投入的资产,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在的税法规定,个人股东减资时只有收回资产大于原来投入的资产时才需要缴纳个税。
但是,为什么现在个人股东实际减资时,即使没有收到资产,个别地方也需要先缴纳个税再办理工商登记。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就需要区分等比例减资与不等比减资。
等比例减资与不等比例减资
等比例减资,就是多个股东按照实际股权占比进行减资。
举例说明:
虎说财税公司注册资本800万,老王占股50%,老玉占股50%。现在公司减资400万,如果老王和老玉同时减资200万,就是等比例减资。这样在减资完成后,老王和老玉的占股并没有变化。这就是等比例减资。
假设在减资的过程中,上面两个股东并没有收到资产,这样的情况下两个股东是不需要缴纳个税。
不等比例减资,就是多个股东不按照实际股权占比进行减资。
还是上面的例子,同样是减资400万,但是变成了老王减资100万,老玉减资300万。这样减资完成之后,老王的占股比例从原来的50%提高到了75%,而老玉的占股比例从原来的50%,下降到了25%。
这样在减资的过程中,即使两个股东都没有收到资产,部分地方也会认定为视同股权转移。即减资的实质是老玉把公司25%的股权卖给了老王。这样就需要按照公司的净资产份额计算股权转移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个税。
不等比减资也会出现极端情况,那就是个人股东直接退出。这的情况下,部分地方就会认定为一个股东把自己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另一个股东。然后,按照公司的净资产金额核定征收个税。
对于这种情况的法律依据就是《个税法》。具体来说,《个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当然具体的实务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曾经对于“小股东终止投资,协商减资退股”问题的回复就是引用的这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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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我们实际看过这一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也会发现实际的内容里面并没有提及不等比减资的情况。但是,部分税务机关也会说,不等比减资属于第三条第七项“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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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你在不等比减资的过程中,实际进行的进行就是股权转移。
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减资就是按照股权转移进行管理的。其实上述的各个文件当中对此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来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不仅规定了减资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税,在第二条也是明确规定了,对于股权转让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执行。
可以说这个文件不仅说明了减资需要如何计算个税,也给出了具体的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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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也是明确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所以,对于股权转让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自然可以进行纳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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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个文件已经失效,而废止国税函〔2009〕285号的文件就是2014年第67号。所以说,后续个税股权转让就需要按照2014年第67号问的规定进行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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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财务文件不可能列举所有的实际情况。所以在实物中,各地实际的执行口径还是有所差异的。
但是,在新《公司法》2024年实施之后,老股东为了规避不实出资的连带责任,在实际股权转让时,不再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退出,而是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然后再让新股东进入。
原来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个税,但是通过定向减资的形式转让之后,就不需要缴纳个税了。在2024年之前转让的比例少各地的执行口径还是差异比较大的,但是随着对于税收监管的加强,发现本来需要交税的股权转让,竟然依靠定向减资的方式逃避了纳税的义务。从而导致,现在大部分地方不等比减资的行为也需要先缴纳个税再办理工商登记。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即便现在本地管得还不严,但从最近上市公司被因优惠政策补税的案例来看,后面‘翻旧账’的概率还是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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