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就得赔?浙江杭州,抑郁症患者第5次入住医院精神科,家属明确反映病房窗户开合过宽存隐患,院方检查后称合格未整改,住院第18天陪护女儿下楼买饭仅数分钟,男子从17楼病房窗户跳楼身亡,家属起诉医院索赔74万元,医院却说家属没全程陪护具有重大过错,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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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铭是浙江玉环人,在当地经商,家境尚可,他有多年抑郁症病史,2015年起因情绪不佳伴失眠,先后四次到某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诊断为抑郁症。
其中第二次住院期间,还曾在工作宿舍用绳子上吊自杀,绳子断了人掉下来,事后表示后悔,这说明他有明确的自杀未遂史,是精神科公认的高自杀风险人群。
事发前不久,夏铭再次出现情绪低落,在家人的劝说下第5次来到医院,入住17层心理卫生科1711号病房,收治医生诊断仍为抑郁症,予药物治疗,辅以心理治疗,医嘱防消极。
入院当天,院方向夏铭妻女宣讲入院须知,第三条特别提示,具有心理障碍患者,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在住院期间不发生转移,需24小时监护,若因家属监护不慎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家属自负责任。家属在该须知上签名,表示同意陪护。
同日,主治医生作72小时谈话记录,再次告知住院可能风险,强调住院期间家属需24小时监护,否则发生意外,责任由患者家属承担,夏铭本人在记录上签字。
住院头几天还算平稳,医生根据病情逐步调整抗抑郁药,5月5日将欣百达加量,期间医生每周做汉密尔顿抑郁量表评估,病程记录记载患者情绪部分改善,有时否认有消极想法。
转折出现在5月9日,查房发现夏铭情绪低落,医生停奥氮平改加米氮平,5月10日、11日连续两天医生在查房记录里写情绪仍偏低,防消极。
5月11日上午主治医生还特意在病房给夏铭做了较长时间心理疏导,当时女儿夏馨也在场,医生再次交代要防消极、家属看好。
这里有个关键细节:入院后第三天,夏馨陪床时发现1711病房的推拉窗开启宽度偏大,目测能容下一个成年人侧身通过,当即向责任护士反映,要求检查或加装限位装置。护士现场看了一眼说窗户是固定的推不大,为安抚家属还是填了维修单,当天下午物业维修工进1711房检查,结论是窗户限位正常、开合度在安全范围,无需维修。
5月11日中午,按照医院规定,心理卫生科半开放病房允许患者短时外出,但夏馨觉得就下楼买个盒饭,几分钟的事,没跟护士打招。
11时13分她离开病房,11时28分,护士按常规巡视到1711房,推门一看只有夏铭一个人坐在床边,陪护家属不在,也没看到请假条。
护士随即打电话找夏馨,但夏馨手机在包里没听到,护士又让同事帮忙继续拨打并去走廊两头找,就在护士联系家属的几分钟内,惨剧发生。
监控显示11时31分,夏铭把病房里的塑料椅搬到窗边,踩上去,双手扒开窗扇翻身跃出窗外,17楼直坠,死因:高坠致多发伤、当场死亡。警方勘验排除他杀。
悲痛之余,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70%责任,赔偿74万余元,理由:
第一,院方明知夏铭是重度抑郁、有自杀史的高危患者,却安排在普通开放式病房而非封闭监护病房,窗户开合度明显过大且经家属反映后仍不整改,为自杀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第二,护士查房发现无人陪护时未立即进房查看患者状况,处置滞后;
第三,院方从未将患者情绪波动加大、消极风险升高的情况书面告知家属并提醒加强看护;
第四,入院前强调家属24小时陪护,但半开放病房允许患者独自留房、允许外出,实际上默许了陪护真空期的存在。
医院辩称:病房窗户符合规范并通过竣工验收,开合度不违反任何强制性国标,无证据证明窗户存在隐患;患者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杀系其主动攀窗、强烈求死意志所致,与医院诊疗无因果关系;陪护家属擅自离岗未告知护士,导致几分钟内患者出现独处并自杀,家属未尽到约定的24小时监护职责,应自行承担责任。
医疗损害鉴定显示:医方诊断正确、治疗用药符合规范、已告知病情及风险、定期评估病情并记录;不足之处在于,自杀风险专项评估缺乏患方家属签字确认,且未见安全设施的检查、维护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对患者的抑郁症诊断、药物治疗、病情评估均符合诊疗规范,已书面告知需家属24小时陪护并经签字确认,故医疗行为本身无明显过错。
但作为接收有自杀史重度抑郁症患者的开放式精神科病房管理者,医院除提供规范诊疗外,还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家属反映窗户开合度存疑后,院方仅做目测检查未留书面排查记录、未请第三方检测、未加装限位器或采取其他补强措施;而患者最终确系从该窗户坠亡,说明窗户开合度客观上未能有效阻却主动攀爬翻越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在病房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不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后果具有一定过错,同时夏铭因重度抑郁症主动求死、刻意踩椅攀窗,是死亡的根本原因;家属存在监护瑕疵。
综上,酌定医院承担25%责任赔偿237210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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