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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新能源场站配建储能市场化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文件首次清晰界定“新能源场站配建储能”定义,指与集中式风电场、光伏电站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在同一建设地点配套建设的储能设施,属于新能源场站附属设施。
文件提出,对于2025年5月31日前投产的存量新能源场站,须继续按照并网承诺履行配储责任,可自主选择配建储能、租赁独立储能容量或两者结合方式落实。
自2027年开始,对于未按承诺配储的新能源场站,电网企业公布名单,并在新能源弃电时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优先压降措施。
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等第三方投资模式建设、运营配建储能设施。
支持已配建储能场站增配储能容量。对于“增时长、不增功率”的增配储能项目,企业可随时申报,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征求市级电网企业接入条件意见后,直接纳入项目建设清单。
对于在运、纳规新能源场站新配、增配储能,主要用于保障厂用电和提高出力曲线准确性,且总体配建储能功率不超过新能源场站装机功率(纳规拟建项目为核准功率)5%的,也可随时申报。
在运、纳规光伏和风电场站新增配储的,配建储能总功率上限分别暂定为其新能源项目装机(核准)功率的50%和30%。
配建储能为锂离子电池成熟技术路线的,应于纳入清单后1年内建成并网;为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或固态、半固态电池等新技术路线的,应于18个月内建成并网。
支持新能源场站与配建储能联合运营。新能源场站与配建储能一体联合参与市场,电站出力计量口径为集中式风电或光伏场站发电功率出力叠加配建储能功率之和,按此口径响应自动发电控制系统(AGC)指令。
对于配建储能充电来源为配套风电、光伏发电的,其对应放电量视为风电、光伏发电量,机制电价差价结算参照执行。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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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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