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合同之前向主播作各种承诺,但并未写在合同上。后续也不会兑现承诺。
2、签合同过程中催促主播签约,不让主播仔细看合同条款,不给主播考虑时间。
3、签完合同后,不给主播一份合同原件,也不让主播拍照。导致主播根本不知道合同条款有哪些。
5、在合同中约定北海、广州、中卫三个仲裁委之一作为争议管辖地。
6、合同中全篇均只对直播公司一方有利,对主播不利。例如只约定主播承担违约金,而对直播公司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闭口不提。
7、明明公司与主播之间是劳动关系(常见于带货主播、团播),但不跟主播签劳动合同,反而签经纪合同、合作合同作掩盖,还在合同中约定“双方明确知晓不属于劳动关系”。
8、合同签订的期限较长(3年以上),且有自动续约条款,续约条款极容易达成。
9、合同签订后,不给主播提供任何实质性的扶持帮助,放养主播,让主播因受不了低收入而被迫停播,后续再起诉仲裁主播索赔巨额违约金。
10、要求主播从事擦边直播行为,但都是口头要求主播,不会留下证据。
11、以各种理由找借口拖欠、不发主播保底,比如指认主播未达到有效直播时长,但直播是否“有效”并没有明确标准,全凭直播公司一张嘴说了算。
12、有恐吓、威胁主播的习惯,习惯把高额违约金挂在嘴上威胁主播,让主播完全听从服从公司。
13、直播公司本身只是个空壳,不实际经营直播业务,只靠从主播身上索赔违约金盈利。
14、网络上负面信息舆论较多的直播公司MCN机构不建议去。
15、成立年限较短的直播公司建议别去,一些无良老板会通过不断换“壳子”的方式批量向主播索赔违约金。
16、喜欢找没有社会经验的在校大学生担任主播,甚至和未成年签约。
17、让主播签“价格确认表”,对公司提供的直播器材、摄影、培训等费用价格进行确认,但实际上这些价格比真实市场价要高很多。
18、对主播基本没有任何实际投入,没有任何实质上的扶持帮助,和主播自己一个人播没有任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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