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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家置业公司开发的幕墙分包项目,合同约定工期241天。2013年5月进场施工,断断续续,一直干到2015年11月才完工——前后将近三年。
活终于干完了,结算的时候,发包方翻脸了:工期延误近两年,按合同每天20万的标准,赔偿。
分包方觉得冤:这三年里,图纸迟迟不到位、设计一改再改、施工条件等了又等——延误的大头,明明不是自己的原因。可工期超了是事实,白纸黑字摆在那,怎么自圆其说?
01 发包方的主张
发包方的逻辑很直白:合同写了工期,超了就是违约。每天20万的违约金标准也是合同写的,白纸黑字,没什么好争的。
听起来无懈可击——如果只看开工和竣工两个日期的话。可工期有没有延误,从来不是两个日期一减就能算清的。
02 分包方的证据
分包方手里,攥着一沓签证单。
施工期间,因为图纸、设计变更、施工条件等原因,分包方一次又一次向监理单位申请工期顺延,每一次都有签证——事由、天数、监理的审核意见,白纸黑字,一样不少。监理单位审核同意的顺延天数,累计778天
778天,比合同工期本身还长。
03 法院怎么判
法院裁判认定分了三层:
第一层,监理批的顺延,算数。监理单位是发包方授权的、对施工全过程实施监督的代表——分包方向监理申请顺延、监理审核同意,这个批准对发包方有效。
第二层,扣掉顺延,工期没超。合同工期241天,扣除经批准顺延的778天之后——实际工期根本不存在延误。
第三层,追责没有依据。发包方主张分包方还要对总承包工程的延误负责,但拿不出证据证明总包延误是分包方造成的——这个主张也不成立。
最终结果:驳回发包方的再审申请。工期延误的赔偿责任,一分不用担。
04 律师总结:工期认定的四条原则
这个案子,法院对工期延误的认定,拆开看就是四条原则。做工程的,可以直接拿自己手头的项目对照:
一、工期延了,不等于施工方违约。判断延误,不是拿开工竣工两个日期一减——要把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延误顺延掉,剩下的才算数。
二、发包方要违约金,举证责任在发包方。发包方主张工期违约金,得先证明延误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原因说不清、证据拿不出,主张就不成立。
三、顺延不一定要发包方亲自签证。这个案子里,分包方拿到的都是监理批的签证,不是发包方直接签的——但监理是发包方授权的代表,一样有效。进一步说,即使连监理的确认都没拿到,只要能证明在约定期限内申请过顺延、事由符合约定,法院照样支持。
四、但有一个例外要警惕。合同里如果约定"逾期不申请顺延,视为工期不顺延",施工方既没在期限内申请、也拿不出申请过的记录——法院就会按约定认定不顺延,违约金照付。有承包人栽在这上面:明明是发包方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延误,140多万的违约金一分没少。
05 这个案子最值钱的东西
这个案子最值钱的,不是那份驳回再审的裁定,而是那778天的签证记录——图纸不到位、设计变更、施工条件不具备,每一次延误的原因,白纸黑字都在纸上。
做工程的都懂,工期延后是常态,难的是延后得明明白白。等图纸的时候随手填一张签证,当时看是麻烦,到了结算、到了法庭,就是最硬的东西。
所以别嫌流程烦:顺延该申请就申请,记录该留就留——今天多写一张签证,明天少赔一笔违约金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263号民事裁定
郭婷婷 律师
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主任
重庆两江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以上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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