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我国对枪支实施严格管理。法律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根据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器械被认定为枪支。
我国禁止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进出境。行为人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将枪支拆解成数个部件,化整为零走私进境,其行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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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三)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四)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四)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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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董某走私武器案
1.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7日,董某在eBay网站以265美金的价格从日本购买型号为HK45气动仿真枪一支,要求卖家将该枪支拆解成三个部件,分三个邮件通过EMS从日本邮寄进境,并提供虚假的收件信息。董某在国内收到上述气动仿真枪部件,组装成枪支存放在工作单位。同年9月8日,董某以130美金的价格从同一卖家处购买型号为P226R气动仿真枪整枪一支并邮寄进境,该枪支邮寄进境后被锦州海关查获。同年10月21日,董某在得知该气动仿真枪被海关查扣后,以228美金的价格从同一卖家处购买型号为MP9L气动仿真枪一支,并再次要求卖家将该枪支拆解成三个部件,分三个邮件通过EMS从日本邮寄进境。
2018年10月30日,锦州海关缉私分局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某小区对前来取件的董某进行询问,董某承认其是邮件收件人,交代了通过网络购买三支气动枪并走私进境的经过,上交了此前收到的HK45气动仿真枪,并向锦州海关缉私分局提供了尚未收到的另外两件MP9L型枪支部件的邮单号码,锦州海关邮局办事处根据此邮单号码查获上述枪支部件两件,三个部件可组装成完整MP9L枪支。
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三支气动仿真枪均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其中HK45型枪口比动能为3.21焦耳/平方厘米,P226R型枪口比动能为2.74焦耳/平方厘米,MP9L型枪口比动能为2.71焦耳/平方厘米。上述三支气动仿真枪均属于威力较小的气枪,不易改制成威力较大的枪支。
2.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董某在明知走私枪支违法的情况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邮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三支进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其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董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3. 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董某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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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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