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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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拿到生效判决之后,怀疑原审法官审理案件过程当中存在枉法裁判,但是并不清楚以此理由能不能申请再审,更搞不懂六个月再审期限到底该从哪一天开始起算,常常错过救济窗口期。
那么,法官审理存在枉法裁判,能再审吗?申请期间何时起算?
周军律师结合《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您系统解析该问题的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
一、审判人员枉法裁判,属于法定可以再审的事由
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当事人据此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查实之后应当再审。
但是有一个关键误区必须厘清:单纯认为判决结果不公、法官偏袒对方、自己败诉,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枉法裁判。
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此处的枉法裁判行为,需要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纪委监委纪律处分决定予以确认,仅有当事人口头怀疑、主观猜测,不足以启动再审程序。
二、申请再审期限:普通事由与枉法裁判事由,起算点完全不同
民事再审六个月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规则,逾期申请再审,法院一般直接驳回再审申请。
1、普通再审事由(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瑕疵等):六个月期限,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
2、枉法裁判特殊再审事由:期限不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而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是法律专门设置的例外条款。
举一个实务例子:案件2020年判决生效,当事人一直不知情,直至2025年才拿到纪委监委处分决定书,确认原审法官办理本案时存在受贿枉法。那么当事人的再审六个月期限,从拿到该处分文书当日开始往后计算六个月,不受五年前判决生效时间约束。
三、实务当中如何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司法实践当中,“知道之日”一般以当事人收到可以证明枉法事实的生效书面文书为准:纪委监委处分决定书、检察院立案侦查文书、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该法官的刑事判决书等。上述文书中明确认定法官在审理本案期间存在违法枉法行为。
“应当知道之日”,指相关处分、刑事判决已经公开,凭借公开渠道普通人就能够知晓枉法事实的日期。仅为网络传言、匿名举报线索、单方陈述,不能够认定当事人“已经知道枉法事实”,无法触发六个月期限的起算。
周军律师提醒,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存在枉法裁判,属于法定再审事由。该情形下六个月再审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枉法事实之日起开始计算。维权关键在于取得认定法官违法违纪的生效文书,仅仅主观不服判决结果,难以以此事由启动再审纠错。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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