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以案普法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一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平行案件。原告童某投资某公司股票后,以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为由,起诉某公司、某事务所(审计机构)及某证券公司(保荐人),要求赔偿投资损失15万元。示范判决已认定某公司构成虚假陈述、某事务所在3%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某证券公司不承担责任。然而,经专业机构核定,童某卖出股票所得金额高于其买入成本,并未因虚假陈述产生实际损失,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指出,本案清晰揭示了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核心要件——投资者须因虚假陈述行为遭受实际损失,否则即便上市公司造假被认定,也无法获得赔偿。
一、案情回顾:上市公司造假被认定,投资者起诉索赔
某公司因《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及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生效示范判决认定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示范判决同时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0年6月30日,揭露日为2023年2月10日;审计机构某事务所在3%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荐人某证券公司不承担责任。童某作为投资者,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多次买卖某公司股票,认为因虚假陈述遭受损失,遂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15万元。某公司、某事务所、某证券公司均以示范判决中已认定的理由进行抗辩。
二、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行为属实,但原告无损失,驳回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系平行案件,应参照生效示范判决对共通事实的认定。关于揭露日,童某主张应以2023年4月28日(某公司发布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之日)为准,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通过再审裁定确认2023年2月10日为揭露日,法院不予采纳其异议。关于损失核定,法院委托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对童某的交易数据进行核算。核定结果显示:童某于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买入21,436股,于2022年12月卖出清空;又于2023年2月2日买入19,003股,于2023年2月13日卖出大部分,剩余100股持有至基准日。最终核定结论为:童某卖出股票所获金额高于其买入成本,没有名义损失。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童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童某负担。
三、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四大核心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证券虚假陈述索赔中的多个关键法律问题。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结合实务经验,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专业解读:
- “损失”是获赔的必备要件,无损失则无赔偿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的交易、投资者的损失、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四者缺一不可。本案中,法院虽然认定某公司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且具有重大性,但经专业核定,童某不仅没有亏损,反而在买卖某公司股票中获利,因此不符合赔偿条件。郝小青律师提醒:并非所有在虚假陈述期间买卖股票的投资者都能获赔,核心前提是“实际产生损失”。 - 平行案件参照示范判决,揭露日等共通事实具有约束力
本案系平行案件,法院参照已生效的示范判决对揭露日、基准日、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等共通事实进行认定。童某虽对揭露日提出异议,主张应以立案公告日为揭露日,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通过再审裁定驳回相同主张,法院不再重新审理。郝小青律师提示:在群体性证券纠纷中,示范判决对平行案件具有约束力,投资者若对共通事实认定有异议,应在示范案件审理阶段充分主张权利,平行案件阶段难以推翻。 - 专业机构损失核定的重要性
证券虚假陈述损失计算涉及系统性风险扣除、非系统性风险剔除、先进先出规则等专业问题,普通投资者难以自行准确计算。法院通常委托专业金融研究机构进行损失核定,核定意见在诉讼中具有关键性证据效力。郝小青律师提醒:若对核定结果有异议,应提出具体的专业理由或申请重新核定,单纯口头异议难以被法院采纳。 - 中介机构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勤勉尽责”
本案中,审计机构某事务所在3%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荐人某证券公司不承担责任,表明不同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因过错程度而异。郝小青律师指出: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以其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尽到法定核查义务为判断标准。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承担相应责任;已依法履职的,不承担责任。
四、案例启示:投资者维权的实操建议
本案对参与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投资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 先核算再起诉:起诉前应通过专业机构初步核算投资损失,评估索赔可行性。若不存在实际损失或损失金额过小,诉讼成本可能高于潜在赔偿。
- 关注示范判决进展:若所投上市公司已有示范判决,应仔细研读其中对共通事实的认定,判断自身情况是否符合获赔条件。
- 保留完整交易记录:股票交易流水、对账单是核定损失的基础材料,应妥善保存。
- 咨询专业法律意见: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涉及三日一价认定、损失核定、系统性风险扣除等复杂专业问题,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决定是否起诉及如何诉讼。
投资有风险,维权需理性。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建议,投资者在遭受损失时应依法维权,但在起诉前应充分评估自身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及索赔可行性,避免盲目诉讼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郝小青律师简介
郝小青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侵权责任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务实”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类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获得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