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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新闻引发全社会广泛讨论:一名5 岁女童因过敏就诊,接诊医生在电子病历内写下 “刁蛮” 二字,而标注初衷竟是希望后续不再接诊该名患者。事件曝光后,属地卫生健康部门依法介入调查,涉事医生和医疗机构将被行政处罚。
事件一出,网友讨论热烈。不少医务工作者吐露心声:临床工作压力大,面对难以沟通的患者及家属,能不能在病历里私下备注,用来自我提醒?
不可以。
一、病历写下主观评价,触碰了哪些法律红线?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明确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病历只能客观记录患者主诉、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意见、诊疗方案等和医疗活动直接相关的事实信息。
“刁蛮” 属于医务人员的主观情绪评判,并非患者症状、病情、诊疗行为的客观描述,将这类词语写入病历,违背病历客观书写的核心要求,属于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很多医护容易产生疑惑:遇到不好沟通的家属,到底该怎么记录?这里有清晰的区分标准:
合规记录:陈述客观事实
示例:“家属对拟定诊疗方案存在异议,经多次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只记录实际发生的行为,不做人格好坏评判。
违规记录:贴人格标签
诸如刁蛮、难缠、不讲理、胡搅蛮缠等定性化、情绪化词语,严禁出现在病历之中。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依规填写、妥善保管病历资料。该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明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借助病历标注的方式变相设置患者就诊“黑名单”,违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原则。除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绝群众合理的就医诉求。
病历一旦录入将长期留存,是医疗纠纷处理、司法鉴定、行政案件调查的重要法定证据。情绪化的主观文字,本身属于违法书写行为,还会激化医患矛盾;一旦发生争议,这类记录反而会成为医疗机构的不利证据。
二、面对沟通分歧,临床正确处置路径是什么?
临床场景纷繁复杂,医患、护患之间出现沟通分歧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情况。当遇到沟通难度较大的患者或家属,靠病历打标签、私下排斥患者绝不是解决办法,可以参照以下方式规范处置:
如实客观记录沟通过程:写清沟通时间、参与人员、告知的医疗内容、对方反馈意见,只记述事实经过,不添加个人好恶评价。
开展多人协同沟通:邀请上级医师、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人员共同参与谈话,必要时形成书面沟通材料,完成签字确认。
风险情形走院内正规流程:当诊疗沟通存在冲突风险时,及时报请医务部门介入处置;确有需要的,在保障患者得到救治的前提下开展规范转诊,严禁通过病历标记的方式,变相拒绝患者就医。
三、普法提醒:医患双方都要读懂病历权利与边界
病历服务于诊疗本身,是严谨的法定医疗档案,不是个人备忘录,更不是宣泄矛盾的情绪记录本。
致各医疗机构:压实病历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病历书写法治培训,完善电子病历内容审核、权限管理机制,及时排查整改病历书写各类缺陷。
致社会群众:病历属于您的法定医疗资料,您依法享有查阅、复制病历的权利。如果发现病历存在违规标注、不实记载等问题,可向卫生部门投诉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患从来不是对立面,而是并肩对抗疾病的同盟。病历承载着医患之间的信任,切莫让主观标签,消耗、撕裂这份来之不易的信任。
如果你在诊疗中遇到类似情况,是如何处理的?也可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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