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为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以绕关的方式将未履行上述手续的燕窝走私进境。上述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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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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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王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印度尼西亚通过微信向蔡某娜(另案处理)、孔某飞(已判决)等国内客户销售不具备合法进口资质的燕窝,并委托王某1(已判决)团伙及“钊某”等人将国内客户购买的燕窝从印度尼西亚运至越南,以绕越设关地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燕窝从中越边境走私入境,后通过顺丰快递将燕窝邮寄至国内客户指定的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云南省昆明市等收货地点交货给国内客户。
经海关计税部门计核,王某走私燕窝共计走私燕窝913.8千克,偷逃税款共计人民355.295322万元。
案发后,王某退缴违法所得230万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王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从境外向国内客户销售不具备合法进口资质的燕窝牟利,并委托他人通过绕越设关地的方式走私进口,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王某面临的刑罚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述罚金应由王某与蔡某娜、孔某飞、王某1、钊某分担。考虑到王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王某减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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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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