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能约定"公司亏损由部分股东承担"有法律效力吗?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一、核心裁判规则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亏损由部分股东承担,但该约定并非"写了就万事大吉"。核心裁判规则有三:第一,2024年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该条直接规范的是利润分配,但基于"盈亏同源"的法理,股东之间就亏损分担另行约定的,原则上同样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章程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担亏损。第二,亏损分担的内部约定仅对签署股东具有约束力,不得对抗公司债权人。即使章程约定某股东不承担亏损,该股东仍应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以此对抗外部债权人。第三,若章程约定导致某股东完全免除出资义务或变相抽逃出资,该约定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和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核心实务拆解
(一)法律依据与基本逻辑
公司亏损的本质是公司资产减少,最终由股东按出资关系承担经济后果。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确立了"按比例分红、另有约定除外"的规则。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采用"盈亏同源"的裁判逻辑——既然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自然也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需要区分的是"内部亏损分担"与"外部债务承担"两个层面。内部层面,股东之间可以通过章程约定亏损由部分股东承担,例如约定"公司亏损由甲股东全额承担,乙股东不承担",该约定在股东之间具有合同效力。外部层面,公司债权人仍有权要求所有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股东不得以章程约定对抗债权人。
(二)合法有效的章程约定:三个要件
1、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涉及股东核心财产权益的亏损分担条款,法院倾向于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若某股东能证明其在签署时受到欺诈、胁迫,或对该条款不知情,该条款对其不发生效力。
2、不得违反资本维持原则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若章程约定某股东不承担亏损,实质上免除了该股东的出资义务,构成变相抽逃出资,该条款无效。例如,约定"乙股东不承担任何亏损,且无需实缴出资",因违反资本充实原则而无效。
3、须配套明确的计算与执行机制
章程应约定亏损的计算方式(如以审计净资产为准)、分担比例、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等。仅笼统约定"亏损由甲股东承担"而不约定计算标准和执行程序,极易引发二次纠纷。
(三)三大常见陷阱
1、混淆"亏损分担"与"出资免除"
章程约定"某股东不承担亏损",但该股东仍未实缴出资。法院认为,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不因章程的亏损分担约定而免除。该股东仍须向公司补足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依据章程向其追偿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2、忽视债权人保护
部分股东约定"公司亏损由大股东承担,小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在章程中载明。但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仍可要求所有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内部亏损分担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承担了超出约定份额的股东只能向其他股东追偿。
3、与股东协议"两张皮"
股东之间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了亏损分担规则,但未同步修改公司章程。此时,投资协议仅对签约股东具有约束力,不能直接对抗公司。若公司按章程默认规则处理亏损,股东仍可主张程序违法。建议在签署股东协议的同时,及时完成章程修订和工商备案。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亏损分担条款是公司治理中最容易被忽视的"暗线"。许多企业在设立时直接使用工商模板章程,对亏损分担只字不提,等到公司亏损时才发现问题。正如唐青林律师在其《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典型条款指引》一书中所总结的实务规则,基于大量因章程条款设计不当引发的股东争议案件,亏损分担条款是公司章程中最容易被忽视、却最可能在公司亏损时引发股东激烈冲突的条款之一。设计亏损分担条款的核心在于"全体同意、不违资本维持、配套执行机制",三者缺一不可。
三、典型案例
A公司由张某(认缴出资700万元,实缴0元)和李某(认缴出资300万元,实缴300万元)共同设立,主营软件开发。章程约定"公司亏损由张某承担,李某不承担任何亏损",但未约定亏损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公司运营两年后,因经营不善产生债务200万元,公司资产仅剩100万元,资不抵债。李某主张依据章程约定不承担任何亏损,张某则要求李某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债权人起诉要求张某、李某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第一,章程中"李某不承担任何亏损"的约定,实质上免除了李某的出资义务,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该条款无效。第二,张某认缴出资700万元但未实缴,李某认缴出资300万元且已实缴,张某仍须在700万元范围内承担出资义务。第三,债权人有权要求张某、李某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内部亏损分担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公司章程约定亏损由部分股东承担,并非"写了就有效"。从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到不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再到配套计算与执行机制,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精准设计。与其等公司亏损后再打官司,不如在公司初创期就把亏损分担条款写进章程。如您在公司章程设计、股东亏损分担规则或股东权益纠纷方面遇到疑难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获取专业的法律支持。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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