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编辑 周小涵
案例一:铜仁市万山区某蛋糕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代加工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27日,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治理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检查时,发现“某蛋糕店”公示的实际地址区域无相应蛋糕店铺,但其线上店铺仍可以正常进行点单购买。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外卖平台上线运营、对外销售糕点,该店房租到期后线下店铺便已停业,转而将其线上承接的所有外卖订单,交由附近另一家蛋糕店代为加工制作售卖。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自身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案例二:贵阳市南明区某餐饮店经营者未取得合格的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制售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9日,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餐饮店食品安全监督公示栏公示的经营者健康证显示在有效期内,但通过现场扫描该健康证上的二维码,却显示该证已不在有效期内。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健康证是通过网络购买技术服务,更改《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有效日期后生成的假证,当事人构成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制售未取得有效期内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取得有效期内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违法犯罪行为移送至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五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国家机关证件具备法定效力,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属于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同时,网络餐饮经营者需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核查健康证明,严禁安排无证、证件过期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
案例三:贵安新区某面馆提供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入网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22日,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执法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面馆线上公示经营主体、证照信息与线下实际经营门店资质完全不符。经查,当事人为提升线上订单销量,于2025年12月1日,使用他人营业执照信息,在外卖平台注册线上餐饮店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当事人本身持有合法线下经营资质,却为获取流量套用他人证照入驻外卖平台,是典型套证经营行为,触碰网络餐饮资质管理红线。
案例四:安顺市西秀区某餐饮店使用伪造资质证明从事入网餐饮服务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服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在对辖区某入网餐饮店铺开展线上线下核查时,发现该餐饮店在美团外卖平台公示、用于入网经营的《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系当事人伪造,该餐饮店存在使用虚假资质开展网络餐饮经营的违法情形。
【法律依据及处理】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移送至公安机关核查处理,目前当事人已被行政拘留。
【案例警示】国家机关核发的经营资质证件是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法定凭证,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均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此案警示各类网络餐饮经营者,务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入网经营资质公示制度,坚守依法合规经营底线。
案例五:毕节市黔西市某烘焙店使用伪造资质证明从事入网餐饮服务案
【案情介绍】2026年2月,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餐饮专项排查整治时,发现黔西市某烘焙店用于线上经营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线上线下经营公示信息完全不符。经查,当事人为入驻平台开展入网经营活动,主动添加某平台工作人员微信,向其购买线上开店全套手续服务。该平台工作人员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协助当事人注册线上违规店铺。平台工作人员存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当事人存在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开展网络餐饮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平台工作人员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扣押,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移送至公安机关核查处理,目前案件正在办理。
【案例评析】本案是典型的平台协助打造“幽灵外卖”全链条违法案件,商家主动花钱代办虚假证照上线经营;平台工作人员为商家搭建无合规资质的线上“幽灵店铺”,店铺线上公示虚假合法资质、线下无合规经营准入条件,严重扰乱网络餐饮市场秩序,直接侵害消费者饮食安全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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