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介绍
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
走私文物出境,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文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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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走私的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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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郑某走私文物案
1.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4日,郑某帮助张某(在逃)通过闲鱼平台以11000元的价格在刘某(已判刑)处购买铁甲片一套,签收验货后郑某将该铁甲片使用多个小盒重新包装再装入大箱,并于2024年6月16日联系顺丰快递上门取件,将铁甲片邮寄至广东某国际物流公司,后经该公司报关通过EMS国际快递邮寄至张某提供的其在日本的收件地址(日本,某县,某市),该套铁甲片于同年6月21日在日本境内妥投。
案发后,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套铁甲片已被如数追回。
经鉴定:该金代铁甲片共有76盒(752片),品相完整,是金代军士装具的基本构件。这批铁甲片充分地反映了金代装具的情况,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并确定为三级文物。
2.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郑某违反文物保护法等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文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郑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郑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决定对郑某从轻处罚。
3. 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文物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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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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