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解答
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均是法院作出的否定当事人诉求的裁判结果,但二者的法律性质、适用前提、法律后果及裁判方式存在显著区别,具体区别及适用情形如下:![]()
(一)核心区别
1. 法律性质不同:
○ 驳回起诉:属于程序法上的裁判,针对的是当事人的起诉资格,即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不予审理;
○ 驳回诉讼请求:属于实体法上的裁判,针对的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主张,即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 适用前提不同:
○ 驳回起诉:适用前提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如原告不适格、超过起诉期限、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没有明确的被告等;
○ 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前提是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查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或法律依据。
3. 裁判方式不同:
○ 驳回起诉:法院采用“裁定”的方式作出,裁定书主要载明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理由;
○ 驳回诉讼请求:法院采用“判决”的方式作出,判决书需载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以及驳回诉讼请求的具体理由。
4. 法律后果不同:
○ 驳回起诉:当事人丧失的是起诉权,若当事人补充材料、纠正错误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可再次提起诉讼;
○ 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案件已经实体审理终结,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除非有新证据、新理由)。
5. 上诉权利不同:
○ 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二)适用情形
1. 驳回起诉的适用情形:
○ 原告不适格:原告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且与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超过起诉期限: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 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被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
○ 没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中未载明明确的被告,或被告不明确、不存在;
○ 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起诉状中未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诉讼请求超出法院的审理范围;
○ 重复起诉: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已经向法院提起过诉讼,且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
2. 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情形:
○ 行政行为合法: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依据;
○ 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主张的事实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 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 行政不作为合法:被告的不作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如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不予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依据;
○ 原告自身存在过错:损害后果系原告自身过错造成,与被告的行政行为无关,原告主张赔偿等诉讼请求无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
三、律师观点
1.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前,需仔细核对起诉条件,明确原告资格、被告、诉讼请求等核心要素,避免因起诉不符合条件被驳回起诉;
2. 庭审中,当事人需重点提交证据,证明自身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
3. 收到驳回起诉裁定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后,需区分二者的法律后果,若对裁定或判决不服,需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若系驳回起诉,可补充材料后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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